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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主要罪行包括
1.对中国人民的屠杀:仅以“
南京大屠杀”为例,被杀人数就达20万人以上,还不包括被日军焚烧的尸体、投入
长江或用其他方法处置的人。日本
法西斯奸淫烧杀,劫掠财物,无恶不作。
2.对
太平洋地区各国人民的屠杀:他们曾在
马来亚的亚历山大医院、
泰国的琼蓬角、
荷属东印度的望涯群岛、
苏门答腊的库达拉查、
爪哇的加达尔巴士等100多个地方实施了大规模屠杀,其暴行骇人听闻。例如:日军将妇女强奸后,把汽油浇在她们头上点火焚烧。
3.拷问和其他非人道待遇:日军在其铁蹄所及之处,对被拘禁的俘虏与和平居民实施了惨无人道的酷刑,包括烙刑、电刑、悬吊、坐钉板等。
4.解剖活人和吃人肉:实施解剖活人暴行的不仅有日本军医,还有其他军人。如在菲律宾,日军抓住了一个年轻妇女,将她的乳房和
子宫割去。1944年底,日本第十八军司令部曾发出命令,让部队吃盟军的尸肉。
七名甲级战犯因为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而判决绞刑。他们于1948年12月23日在池袋的巣鸭监狱执行死刑。
5.
广田弘毅,男爵,日本前首相。东京审判被绞死的唯一文官战犯。
审判前已死战犯
南云忠一,海军大将(追赠),联合舰队第一航空舰队司令官(战时战败自杀)
柳川平助,陆军中将,原近卫内阁国务大臣,原第十军司令(战时病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