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打官司,除非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是各自出律师费。这一美国规则的目的是鼓励民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端,而不是民间斗殴。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 FRCP) 第 37条规定,如果诉讼一方未能参加自己口头证词的录取(就是说没有依约让对方录取证词),那么法院可以视情况对该诉讼方进行制裁,除了非金钱的制裁外,还包括金钱的制裁。这部分条款是这么写的
the court must require the party failing to act, the attorney advising that party, or both to pay the reasonable expenses, including attorney's fees, caused by the failure, unless the failure was substantially justified or other circumstances make an award of expenses unjust.
法律这东西其实理科思维的人搞比较合适,因为往往需要能对法律条文进行精确的逻辑解读。上面的这段话,我特别把部分字体加大,而关键的部分加了粗体。这样,我想读者一看应该很明白了。但我还是稍微解释一下。
这个条款是说,法庭可以要求未能参加取证的诉讼方及其律师支付由其非作为造成的合理的费用(包括律师费)。
加粗体的关键部分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说这部分费用必须是由相关过失造成的,过失与费用两者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所谓 causality。这个causation一般可以用 but ... for 测试。
举例说明,假如一律师为了准备证词录取花了1000小时(如查阅证据、资料、法律、制定讯问策略、设计质询问题等),兴冲冲地跑去约好的地点,结果对方没来,这个1000小时的费用是否由对方没来造成的呢? 答案显然是:NO。因果关系中,因必须发生在前,果在后,光凭这一点就可以排除之前的花费是后面不来造成的可能(注一)。即使对方没有不来,这1000小时也得花。从另一个角度,这也是显然的,对方虽然没有来,可以再约时间重做,律师前面花的这1000小时并没有浪费。
对方没来造成的损失包括律师跑去约好地点花的时间、车费。
注一:读者可能构造这样的例子,律师路上花了三天、长距离旅行来到约好的地点,结果对方在录口供前一分钟改变主意,不出席了.... 这个问题就留给读者自己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