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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团结才有力量

热度 1已有 3675 次阅读2016-4-21 14:45 |个人分类:贺梅案|系统分类:贺梅案回顾与现状| 中国人

中国人团结才有力量

 

岳东晓

2007-03-02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贺梅案已经结束,贺梅很快要回家了。贺梅的回归是不可阻挡的,对此没有必要再作争论。正如我在前面文章中论述的,贺梅案具有重大的意义。贺家、美国华人、美国所有的父母都是这个案子的赢家和受益者。田纳西最高法院对贺梅案的判决才出来几天,田纳西的上诉法庭就开始作为案例引用了。企图抹杀这个案子意义的一切尝试都将是徒劳的。


贺梅案双方打了多年,原因绝非初审和上诉法官的肤浅。实际上,如我在“贺梅案背后的故事”一文中指出的,贺梅案不断升级,已经根本不是几个律师能理解的了。


贺梅案旷日持久是双方尽了最大的努力争夺,筹码不断加大的结果。首先,针对DJA的一系列行为,中国大使馆在2003年9月底给DJA法官去了信,在贺家递交对DJA的控告后,大使馆又给田纳西最高法庭去了信(关于DJA下台的真实始末,我将令文详述)。对于大使馆的参与,我们一开始就知道,这是一面双刃剑。有大使馆支持,贺家有了后盾。但有大使馆支持,法庭必然采取DEFENSIVE态势、全力反弹,最后双方必然会穷尽所有的法律智慧。


DJA下台后,当时的田纳西最高法院首席法官DROWOTA亲手挑选了CHILDERS法官处理贺梅案。CHILDERS本是当地口碑很好的一个法官。从后来的结果看,CHILDERS似乎是个杀手,虽然他完全废掉了贺方所有的证词,但他的任务完成的并不干净。 CHILDERS接这个案子时是否是带着指示我们并不肯定,但有一点是肯定的,CHILDERS后来给自己的辨护时总是说他是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亲自指定的,似乎那样就能把责任推掉。初审CHILDERS判决发布出来,很多人发表了意见,但基本上都没能就CHILDERS判决的错误说出任何有法律价值的观点。当时,我们的主要武器是针对CHILDERS判决的15点声明。这个15点引起了众多法律专家和英文媒介的共鸣。后来CHILDERS申请进入田纳西最高法院,遭到了猛烈的反对而失败,15点是理论基础。


至于上诉法庭的多数意见,绝对是HIGHERS法官倾一生所学写的杰作-HIGHERS法官在父母权案方面原本就是田纳西的权威。说句实话,少数意见法官甚至没有看懂这个判决,反而被多数意见奚落一通。有些事情我现在还不能讲。但是我看了HIGHERS的判决之后,不免颇有赞叹之意。在有15点限制存在的情况下,HIGHERS能完全绕过15点,维持原判,功力确实不低。上诉时中国大使馆也去信了,但HIGHERS否定了大使馆的说法。可以这么说,如果HIGHERS不是后来在FACTOR一词上说得过分,他的判决基本没有把柄可抓。唯一推翻HIGHERS判决的途径是寻找证据,推翻他关于贺家的心态的结论。


象贺梅案这样打上了田纳西最高法院的案子,作为当律师的,如果能推翻上诉法庭的结论,哪怕是一小部分,那就可以一次扬名立万,称王称霸,甚至吃一辈子了。我见过很多大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都没有上过上诉法庭呢。所以,如果哪个律师看到上诉法庭HIGHERS的判决能说出点东东的肯定不会放过机会。当时,我特意叫贺绍强到处发求救信,搞一次公开招标活动,看有谁能推翻HIGHERS。结果当然是无人能响应。而原来在上诉时曾经支持过贺家(给上诉法庭写了BRIEF)的海外华人组织、美国家庭权利组织的律师们都退出了,表示无能为力,连西北大学的一名曾狠批CHILDERS的教授都只能承认HIGHERS是Genuine expert。最后我们自己打赢,说明了一点,根本不要迷信律师一纸文凭。根据我的经验,一般律师看到法官都吓得象孙子似的,但在别人面前却极为固执己见,思维僵化,很难有创造性的思维,能灵活利用法律和程序的很少。


从田纳西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看,法庭完全同意了贺家动议的观点。比如关于监护权问题,贺家律师在口头辩论时是要求返回少儿法庭,但贺家自己动议要求直接裁决。最终判决的结果和该结果基于的理由与贺家动议几乎完全相同,而且这些理由在贺家律师提出的文件里是根本没有的。


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是PRINCIPAL和AGENT之间的关系。AGENT(律师)必须对当事人忠诚而且必须准确执行当事人的意图。当律师不能准确反应当事人意图的时候,当事人随时可以开除律师。贺家以前也有另外的律师,但因为不负责任被贺撤换了(FIRED)。


其实,谁识字、有足够智商,都能打官司。

贺梅案打赢之后,不少同胞找我讨论法律问题。其中有一位女士自己一个人(没有律师)在联邦法庭里打一个雇佣歧视案(TITLE VII),现在已经打到了巡回法庭。这位女士一人独战一个大的军火公司,走过了很多律师都没走过的路(很多律师根本没上过联邦法庭)。光这一点就令我感到很不简单。要知道光联邦民事诉讼程序(FRCP)法学院里要学两个学期的,而且还只是纸上谈兵(我碰到过大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FRCP的细节上还出现理解错误)。后来有别的同胞来问我类似的歧视案件(说句实话,我哪有这么多时间看这么多案子啊),我就建议这些同胞与前面那位女士联系,这位女士很热心地提供了帮助。通过几件这样的事,我产生一个想法,如果我们能成立一个这样的圈子,大家通过EMAIL联系,在法律问题上互相帮助,应该是一件非常有实际意义的事。设想贺家当时能找到这样的法律帮助,走的路子也许就要顺得多。

关于美国司法制度,我最近写了一篇文章说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是对抗性而非公正性。上面这个女士的案子就非常明显。该案法官是一个ARTICLE III法官,按理应该是比较公正的。但是对待这个案子,一个SUMMARY JUDGMENT的判决文书居然只有一页纸,而且完全引用MOVANT的观点,把基本原理都搞错。要是碰上双方都是强手出阵,这种情况可能出现吗?我在评论贺梅案上诉判决时曾说 Ultimately, the law is only as good as the judge。法官是人,即使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是人,从本质上与常人没有大多的区别(当然没有JOHN GRISHAM在THE PELICAN BRIEF里描写的那么糟)。我建议大家去YOUTUBE上看一段录像:一个OHIO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酒后开车被逮住后的反应(搜索 supreme judge drunk)。

打破迷信权威的思想,团结起来,我们就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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