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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针对本次联大日国的儿玉和夫发言,中国政府必须一条一条回击! ...

已有 4812 次阅读2012-9-30 01:14 |系统分类:保钓抗日| , , 中国政府, 联大

针对本次联大日国的儿玉和夫发言,中国政府必须一条一条回击!
日国是一个以小见著的国家,如果中国能对日国的儿玉和夫之在联大的发言予以各个击破,(请相信!)这比多少次主权宣示对日国打击要有分量得多。故请国人有识之士,一起口诛笔伐!
  日本提出的论据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
  第一,日本1879年将琉球王国改为冲绳县后,从1885年开始对附近的钓鱼岛进行了长达10年的实地考察。由于钓鱼岛是没有清朝统治记录的无人岛,所以于1895年将其编入冲绳县。
1)钓鱼岛日人所谓发现“无人”之说,可以判断为真,因为上面没有淡水等生存条件。但若说“无主”就有一点自欺欺人了。因为他直接将最大的一个岛称之为“鱼钓岛”(动宾反置是日文语法一特点,即汉字"钓鱼岛")。且从中国多项均有记载,“鱼钓岛”出自中国不是难证明之事!。

2)从日人所说,可以旁证,钓鱼岛自古不属于琉球(因为1879年日国就吞并琉球,否则也没有再"发现","编入"一说!)

花絮:
当时,日国之井上馨于1885年覆函说:“此岛屿近清国之境,较之前番勘察已毕之大东岛方圆甚小,且清国已命其岛名。近日清国报纸等,风传我政府欲占台湾近旁之清国所属岛屿云云,对我国心怀猜疑,我国已屡遭清政府之警示。此时若公然骤施立国标诸策,则易为清国所疑。窃以为目下可暂使其实地勘察,细报港湾之形状及有无开发土地、物产之望,建立国标、开发诸事可留待他日。”山县有朋因应井上馨建议,覆函冲绳,拒绝马上在钓鱼岛订立国标,并在信件强调事件“勿让传媒得悉。

  第二,根据在清日战争中获胜后于1895年签订的《马关条约》第二条,钓鱼岛不属于清朝曾经割让给日本的台湾和澎湖列岛。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应该将钓鱼岛归还中国。
如若日国于1895年1月14日编入琉球,那在1895年4月17日签订的《马关条约》不包括钓鱼岛割让成立。但它仍属于《开罗宣言》之“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花絮:
《波茨坦公告》第八项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第三,根据1952年的《旧金山和约》第二条,日本战败后放弃的领土中不包括钓鱼岛。根据该条约第三条,美军军政管辖区琉球群岛等“西南列岛”中也不包括钓鱼岛。因此,根据1971年签订的《美日返还冲绳协定》,钓鱼岛主权被合法返还给日本。

1)《旧金山和约》第二条,确没有列出放弃的领土含钓鱼岛。但第二条亦未有列名应放弃占领之马来西亚(含新加坡),菲律宾等地。故绝不能说《旧金山和约》是一个放弃列表条约。

2)根据该条约第三条,美军军政管辖区琉球群岛等“西南列岛”中也不包括钓鱼岛。其实战后,所谓"琉球群岛"边界一直在变,但将钓鱼岛划入琉球之文件"第27号公告",实为一个琉球岛内文件,没有任何国际法效应。

2a)美军占领琉球之后,曾于1946年1月29日发布的《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其中第三项中已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所包括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以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

2b )《旧金山和约》第三条,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29°)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礁与南鸟岛 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

2c)随着冷战局面的出现,美国才于1953年12月25日发出一份琉球国民政府第27号公告,即关于“琉球列岛地理界线”的公告。“根据1951年9月8日签署的《旧金山和约》,及1953年12月25日签署奄美协议,有必要重新指定琉球列岛的地理界线,其中第一条规定:将当时美国琉球民政府管辖的区域指定为,包括(北纬28度/28°、东经124度40分,北纬24度、东经122度,北纬24度、东经133度,北纬27度、东经131度50分,北纬27度、东经128度18分,北纬28度、东经128度18分各点连线)的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及领海。而中国钓鱼岛的地理位置在北纬25度至北纬26度,东经121度30分至东经126度四线之间,恰位于该范围内。但此份文件实为一个琉球岛内文件。请大家注意,它的通告人为"致:琉球岛民众"。从这个布告通知人范围来说,仅为琉球民间政府内部公告。并未就与可能发生领土争议的邻国接洽过,亦绝非一个联合国内可作为领土争议的文件。

花絮:
通告对象:TO THE PEOPLE OF THE RYUKYU ISLANDS(有该通告的图片为据,无法上传,请见谅!)


第四,中国大陆和台湾战后从未对钓鱼岛主权提出异议,直到1970年发现石油后,才开始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

1)《旧金山和约》所涉及托管变动,因属美国托管之琉球岛内部事宜,琉球国民政府亦未向国际社会声明其领土变更。而此间台湾、大陆均于十九世纪初起将钓鱼岛附近作为传统渔场。 中国大陆在此期间,还与美国作为敌对双方在交手(注意为“敌对状态”),故无人提异议亦绝非日国后面占有之充分依据。

2)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署归还冲绳协议《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议》,但这之前就有关钓鱼岛主权归属的纷争,据最近解密文件,早就有之。

3)中日之间并没签订《旧金山和约》,故两国于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之第三条: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中国可完全以此正式向日国提出,有关钓鱼岛之主权诉求!而前面各点均可作为辅助之各项了。


花絮:
日本所谓的“尖阁”列岛一词,1900年5月才初次出现,它直接译自英国1884年海军调查首次采用的“Pinnacle Islands Group"词;且日本方面在60至70年代仍称其中三个岛屿, 仍用汉字并标注了日语发音, 鱼钓岛(Uotsuri-jima)、黄尾屿(Kobi sho)、赤尾屿(Sekibi sho)。只是1969年5月钓鱼岛海域有石油的消息传出后,冲绳地方政府收到石油公司大量要求勘探的申请,此时根据琉球石垣市市长命令,日方开始在钓鱼岛上建标桩,并再次将黄尾屿改为“久场岛”,将赤尾屿改称“大正岛”。

中国明、清时期至少十九世纪初台湾渔民即利用该群岛列屿避风,并在主岛钓鱼岛建有中国式神庙;亦有中国中药师登岛采药。 1845年,英国海军调查记载主岛钓鱼岛有淡水溪流,发现数艘中国帆船的残骸、中国人和日本人的遗弃物。 1900年日本人黑岩桓确认钓鱼台上有古贺辰四郎冬天捕获信天翁所用的棚子 。古贺辰四郎曾在岛上开设信天翁、柴鱼片的加工场,但因没有建筑物的登记不能确定其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具体地点 。古贺辰四郎还开采海鸟粪,并使用珊瑚礁在钓鱼台建造码头。1940年渔业加工厂停止运作后,居民全数离开,钓鱼台成为无人岛。 1945年7月间,从日本石垣岛往日本本土撤退的日本军民为躲避美军轰炸曾在钓鱼岛短期避难。 1955年中国内战中中华民国有军队自大陈岛撤退后曾在该岛短暂停留驻军,1970年台湾龙门工程实业公司为打捞拆除沉船曾在岛上建造临时码头、台车轨道等建筑。 1978年日本右翼团体登岛后拆毁中国神庙等,现仅有日本人在二十世纪的建筑物存在。现在各岛均为无人岛。

评论:把日本对钓鱼岛主张的四条理由都列出来,只要推翻其中的一条,日本的主张就不成立,而以上对这四条的驳斥却是针锋相对,条条在理,另日本代表难自圆其说,无言以对,怪不得李保东大使怒斥日本代表儿玉和夫对钓鱼岛的主张是一派胡言!真是大快人心!钓鱼岛虽是无人小岛,但其涉及到国家的领土主权和尊严,其又是第一岛链的出海口,且周边蕴藏丰富的油气资源,对我国来说战略意义十分重大,当然寸步不让!现在日本对钓鱼岛进行所谓的“国有化”,激化这个问题,给我国解决钓鱼岛问题提供了好机会,我们要做好多方面准备,除军事斗争准备外,用法理依据,有理有节地戳穿日本的谎言,赢得国际上的认可和支持也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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