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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祖国的蛋为什么这样红?

已有 4982 次阅读2016-4-13 06:18 |个人分类:留档珍珠湾|系统分类:生活分享| 食品安全, 苏丹红


祖国的蛋(2016年3月,上海):
egg_China.png

美国的蛋(2016年4月,硅谷):
egg_USA.png

以下为转帖
《蛋蛋为什么这样红》

   有网友曾干脆将“红旗下的蛋”简称为“红蛋”。我当时倒觉得没有多大的问题,毕竟别人能这样称呼你,至少也说明你平易近人,能和群众打成一遍。不至于象那些谁惹就咬谁的文学青年那样,弄得仰慕者只能远观而不能亵玩。     
    但最近一件事让我对“红蛋”这个称谓产生了反感。河北白洋淀畔的农户用含有苏丹红的饲料添加剂喂养鸭 子,鸭子生出来的蛋的心就是很红的那种。凡是到市场上买过鸡蛋鸭蛋的都这样的经历:蛋贩子们敲碎一只蛋让你看蛋心的颜色——颜色越红说明是土鸡蛋土鸭蛋, 反之就是饲料鸡鸭生的蛋了。河北那些商人和养鸭户勾结起来,通过在饮料里添加苏丹红的办法让蛋心变红,就是为了卖个好价。
     燕赵自古以来民风沌朴,多慷慨悲歌之士。以前有很多连环画或者电影都是以白洋淀人民英勇杀敌为题材的 ——以至于我每次看到连环画或者电影时总会激动半天。所以我一直对河北人充满敬仰之情,我在四川盆地总是以仰望的方式去看燕赵方向的。苏丹红鸭蛋事件出了 之后,我对河北人的这种印象陡然发生了改变。
     有人曾在网上给我留言,你是网络红人哪。我并不以为然,因为我很清楚我不过是稍稍见红而已,永远不可能发展到红得发紫的地步,不信你可以看我的博客,我开博长达一年,但点击却区区数千便是铁证。
     我就是再红也不能与“木子美”、“芙蓉姐姐”和“芙蓉姐夫”相比。我们小时候只知“苏丹”是一个国家, 并不知“苏丹红”为何物。所以那个时候的养鸡养鸭是绝不想到去弄什么添加剂的。我家养鸡也养鸭,蛋心红得诱人,但我们很少有机会吃——那是用来卖了换油盐 或者交学费的。隔一段时间我就会提上半篮子沾着鸡屎的蛋到那个叫“定水”的小镇上叫卖,而且经常为一个鸡蛋卖8分5厘还是9分而在街边站半天。那个时候我 发过一个毒誓:爷现在不吃蛋,等爷考上大学工作了要当着天下所有人的面吃最好的红心蛋。
     后来我考上了大学也工作了,然而活得一点都不爷们,相反有时候还很孙子。我也没有可能当着天下人的面吃最好的蛋了,一来我根本吃不下,二来这苏丹红也弄得我没有了蛋欲。
     “红旗下的蛋”在网络上稍稍见红,那是上帝因在我幼时对我有些亏欠而给我的补偿——好好读书,好好做人是穷人最好的出路和最宝贵的财产。
     白洋淀畔的人们在鸭饮料中加进了苏丹红,这和粉丝里加化肥使粉丝变白、黄花菜通过硫磺熏后金黄闪亮、养猪用瘦肉精以及养黄鳝用避孕药催肥一样,都是人性异化的结果。
     蛋蛋为什么这样红,看来是有很深的原因的。                                                  ——2006年11月16日于成都布后街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40ea80010008go.html


《追杀“苏丹红”》
对“苏丹红一号”案的法律思考  

  “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重点是继续抓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市场专项整治。”
  ——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
  “苏丹红一号”是一种红色的工业合成染色剂,用于为溶剂、油、蜡、汽油增色以及鞋、地板等的增光。在我国以及世界上多数国家都不属于食用色素。因此,它不是食品添加剂。动物实验研究表明,“苏丹红一号”可导致老鼠患某些癌症。
  案发英国
  2005年中国春节的钟声还余音袅袅,全球华人共庆新春的灿烂的焰火,还在天空如花怒放,因“苏丹红”事件所引发的大海啸,便已一浪又一浪地扑向全球。
  2005年2月18日,首先是英国食品标准局发出全球食物安全警告,宣布400多种食品受致癌工业染料“苏丹红”一号色素污染,必须回收。国人所熟知的“麦当劳”、“肯德基”、“联合利华”、“亨氏”等国际知名企业的一大批产品,赫然出现在被通缉的黑名单中。
  这是英国自疯牛病以来,最大规模的食品回收行动,并由此引发出一场全球性的食品安全恐慌,目前已扩散到10多个国家和地区。
  “苏丹红一号”是一种红色的工业合成染色剂,用于为溶剂、油、蜡、汽油增色以及鞋、地板等的增光。在我国以及世界上多数国家都不属于食用色素。因此,它不是食品添加剂。动物实验研究表明,“苏丹红一号”可导致老鼠患某些癌症。
  我国规定,“苏丹红一号”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严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使用。
  引人深思的是,因“苏丹红一号”所引发的食品安全风潮,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早在2003年6月,法国就曾发现,英国一家公司出产的辣椒食品中,含有“苏丹红一号”,而要求其召回其此种产品。
   尽管那次的召回行动所引发的食品安全风潮,并不算大,但却召致欧盟各国修订了其食品卫生的安全标准和禁入规定。凡2003年7月后,进入欧盟各国的辣椒 食品,都必须出具不含“苏丹红一号”的证明。有了这样的食品安全壁垒,2005年2月所引发的又一次“苏丹红一号”风暴,对欧盟各国的影响并不强烈。
  说到此处,人们不禁会产生一种奇怪的联想:孤立地看,“苏丹红”是个很美丽的名字,不知当初工业合成染色剂的发明者,是出于何种考虑,这样为它命名的。但它的确让人会发生一种产地误解:“苏丹红”与苏丹有什么关系吗?
  据路透社3月2日报道,苏丹大使哈桑·阿卜丁已致信英国食品标准局,要求对这种染色剂的命名作出解释。
  “我们关心的是,(命名)会损害国家形象、名声和出口”,哈桑·阿卜丁说,“苏丹仅应作为国家名字”。
  对此,英国食品标准局一名女发言人说,她正在努力弄清“苏丹红一号”名称的来由,自从一名叫达迪的科学家1896年发现这种染色剂以来,似乎一直以“苏丹红一号”命名。
  如此看来,“苏丹红一号”的问世,已一百多年了。可绝大多数的中国人,还是在2005年2月第一次听说“苏丹红一号”,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还是个对“苏丹红一号”不设防的国家,“苏丹红一号”可以在中国毫无抵抗地长驱直入。
  中国境内没有“苏丹红”?
  2月18日,英国食品标准署发出警告,公布了亨氏等30家企业可能含有苏丹红的419种(2月24日,又追加到474种)食品名单,并下令全部召回。
  还沉浸在鸡年春节的欢乐中的中国宣布说,中国境内没有发现含“苏丹红一号”的食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葛志荣3月1日对新闻界说,我国国家标准规定,生产食品不准使用苏丹红作为添加剂。到目前为止,质检总局还没有接到各地有关在国产或进口的食品中,发现苏丹红的报告。
  于是,中国人便把它当作一则“海外新闻”听听,这个耳朵才进来,那个耳朵便出去了。如风而逝。
  现在让我们再回顾一下,在这则“海外新闻”传入中国时,该新闻所涉及到的各方的表态,既不可以如此健忘,也不可以轻易放过这些人的说辞,因为它关系到国人的生命健康安危。
  “麦当劳”中国公关部给出的解释是,其在中国的产品,都是按照中国卫生部门的最高标准制造的,英国“麦当劳”所涉及的调料,绝对不可能在中国销售,中国各店面的营业情况并未受到影响。
  “麦当劳”中国公关部给出的解释不能不让人心生疑窦,在所有的宣传中,“麦当劳”都声称,作为一家全球连锁企业,“麦当劳”所有的连锁店,在全球使用的都是同一种配方,同一种调料、同一个技术标准和同一种卫生标准。中国“麦当劳”显示的是纯正的“麦当劳”口味。
  可奇怪的是,怎么一出问题,英国“麦当劳”与中国“麦当劳”的配方、调料、技术标准、卫生标准就不一样了呢?既然不一样,中国“麦当劳”又如何显示的他们纯正的“麦当劳”口味?
  我们到底是相信他们的矛锐,还是相信他们的盾坚?
  2005年2月28日,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北方区经理杨先生也赶快出来解释,“亨氏”在中国销售的是中餐调料,不仅完全在广州生产,而且所用原料全部为本土采购。
  联合利华(中国)公司的解释是,其在中国生产的食品与英国完全不同,在英国被回收的产品在中国没有生产和销售,并且证实其在中国的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中均不含“苏丹红一号”色素。
三家的解释,异口而同声。
  随后,国家质检总局证实,目前,中国境内没有发现含“苏丹红一号”色素为原料的食品。
  现在,当我们又回放一遍这些发布在国家级媒体上的,记录在案的笔录,该是一种什么滋味在心头翻涌?
  这则引发“苏丹红”风暴的新闻,所涉及到的是海外几家著名食品企业,那么,中国本土企业有没有在食品中使用“苏丹红”呢?
  中国调味品行业协会负责人就“苏丹红一号”事件对媒体说:“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含有‘苏丹红一号’。”
  他们说话的语气是如此肯定,不能不让人心生疑窦:他们除了本行业的商业利益,还有没有点儿什么别的? 比如商业道德,老百姓的食品安全? 我们又该如何评价中国调味品行业协会负责人的说话? 他们要不要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说话承担责任?
  而且,追杀“苏丹红一号”事件的进程己经证明,中国本土企业也并非一方净土。
  狼烟四起
  谁也没想到,中国各地的警报那么快地便频频拉响。
  “苏丹红”首先现形于北京。
  3月4日,北京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向新闻界郑重通报:“广东‘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03年7月7日’的美味源牌金唛桂林辣椒酱、辣椒油中均含有苏丹红(一号)。同批次产品已被责令下架召回。”
  卫生部就此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亨氏辣椒酱,并对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辣椒制品进行检查。
  翌日,广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消息,宣布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的辣椒酱、辣椒油产品中所含的“苏丹红一号”,其源头已锁定为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辣椒红一号”。
   据了解,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违规使用了“油溶黄”化学颜料,这种化学颜料中“苏丹红一号”的含量达到98%。而亨氏美味源(广州) 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的辣椒酱、辣椒油,正是使用了“辣椒红一号”作为色素原料的。涉及的产品包括一百一十八箱(二十四瓶/箱)美味源辣椒油和二百七十二箱 (二十四瓶/箱)美味源金唛桂林辣椒酱。
  据悉,一百一十八箱美味源辣椒油已通过五个经销商销往北京、广州、中山、惠州、南昌及福建南平市共六个城市。
  其中,2003年7月7日前生产的272箱,6528瓶“金唛桂林辣椒酱” 已于2003年售出,估计大部分已被消费和食用。不难计算出,仅这批食用了含“苏丹红一号”的消费者总数便己超过了一万人。 
  据亨氏公司人士称,之所以亨氏辣椒酱被检出“苏丹红一号”,是因为该公司的原料供应商广州辉和科技有限公司出了问题。而广州辉和科技有限公司网站显示,该公司主要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与开发,其在国内的合作伙伴有107家,遍布全国各地。
  问题空前严重。
  全国境内轰轰烈烈的追杀“苏丹红”行动,就此拉开。
  2005年3月6日,广州出动上千人的执法大军,在广州拉开大网,在广州大小数千家超市展开地毯式搜查。
  事件的进程表明,事件比原先预想的要严重得多,使用“苏丹红一号”的不止亨氏一家外企,并有多家本土企业也混迹其中。
  使用了“苏丹红一号”的产品,也不止最初开出的清单上的那么一点儿,随着检查的深入,我们发现,“苏丹红一号”进入中国食品市场的范围和深度,都令人吃惊。在中国的十几个省市的大中小城市,都有大批量的“苏丹红一号”涉案食品出现。
   肯德基于3月15日在上海被抽检出两款产品含有“苏丹红一号”,从而不得不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停售这两款产品。百胜集团向消费者道歉,仅隔三天,3月18 日,北京市有关部门又从朝阳区某肯德基餐厅抽取的原料“辣腌泡粉”中检出“苏丹红一号”,涉及包括“香辣鸡腿堡”、“辣鸡翅”、“劲爆鸡米花”在内的三种 产品,肯德基“涉红”产品总数达5种。
  要不要追究“苏丹红一号”
  事件的法律责任?
  这应当不是个问题。而我们又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至今还未见法律界和媒体认真讨论这个问题。于是,这便真是个问题了。
  此次查出的“苏丹红一号”事件,不仅数量大,流入的地域宽,深入中国的腹地,而且如此严重危害中国消费者的重大案件,是爆发在信誉卓著、名声显赫的跨国公司身上。让人不寒而栗。
  2005年3月8日,广州市质监局稽查处处长许嘉迅对媒体发表谈话说:“在亨氏美味源公司有关‘苏丹红一号’事件上,是广州田洋食品公司在其产品中加入了工业用色素‘苏丹红一号’,‘田洋公司’是传播源头,这个事实已经可以定性。”
    许嘉迅称,他们己向国家质监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通报了这个情况。他称,加入“苏丹红一号”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但由于对田洋公司最后的调查取证还需要一些时间,对田洋公司处理办法目前还未确定。
  这是我们所能查到的惟一的一次官方表态。
  对于这件事的性质己经可以认定,在1997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已明确设有“制造有毒食品罪”,为“法定有罪”。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刑罚可达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在生 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的、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那么,第一百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处罚是怎样的呢?实际上,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比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更加严厉。因为在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中,己将“制造有毒食品罪”与纳入了 “制造假药罪”。已将对“制造有毒食品罪”的处罚与“制造假药罪”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最重处罚已达到了死刑。
  让我们从《刑法》的角度,来看看广东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苏丹红一号”的问题上,究竟构不构成刑事犯罪。
  首先,“苏丹红一号”并非食用色素,并非食品添加剂。并有证据表明它不仅有毒,还会致癌。即《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它不仅制造还直接销售“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的、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苏丹红一号”为世界各国(包括中国)所明文规定,在食品中禁用的工业染料。作为世界知名的专业从事食品生产的跨国公司,不可能不知道这一次次发生的 “苏丹红一号”风潮,所以,亨氏集团在这件事上,有不可宽恕的主观故意。构成犯罪已不成问题。所以,检察机关应及时介入此案的调查,检察机关应尽快立案侦 察。而不仅仅是工商机关和国家质检部门的事。
  至于要不要提起公诉和追究刑事责任,那要看亨氏集团所生产的产品所造成的侵权后果。
  现在看来,不少的含“苏丹红一号”的亨氏产品己被消费者食用,国家有责任提醒这些己食用了“苏丹红一号”的亨氏产品消费者到医院去检查身体,这件事与追杀“苏丹红一号”一样重要。
  亡羊与补牢
  “苏丹红一号”事件又一次敲响了中国食品安全的警钟。
  我们的媒体一次次地劝告消费者,反复地、一次次地为消费者导购,购买食品要到正规的商场,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正规产品。
  我们岂止是“正规”,我们都“名牌”了。我们到豪华商厦购的是“名牌”厂家的“名牌”产品。我们岂止是“名牌”,我们“名牌”都“名牌”到“国际名牌”了,可我们买到却是最不“正规”的有毒食品。
  您说,如果法制“稍息”,“商业信誉”又如何能“立正”?
   对于此次爆发的“苏丹红一号”案,我们一定要一查到底,并言出法随,违法必究。在中国的外企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在这件事上,是没有豁免权可言的。而 且这些外企都早已本土化了,这些外企的高管几乎是清一色的中国人。说句不该说的话,这些外企还偏爱挑选一些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漠、缺少爱国心的伪中国人 来当高管。否则怎么会出这样的事?
  不但要让他们为中国的“苏丹红一号”的受害人赔个倾家荡产,还要让他们的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看看他们还敢不敢如此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
  法律不是稻草人。
    《大地》 (2005年 第五期、第六期合刊)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81/14441/1284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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