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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美国是典型的法治国家而中国是典型的人治国家,其实不那么确切。
美国有三大特点:
一,讼师弄权。多数美国人憎恶讼师但离不开律师。繁琐的法典、复杂的程序以及抗辩夺(量裁)权审案制,造成了讼师弄权的现实。律师和法官占人口比例很高。在纽约,律师/总人口=1/13。有这样的写照:右擎光、左捧经,遍地赵高、李莲英;
二,法官握有法外“量裁权”,可以依法量裁也可以歧视、包庇、有法不依。美国法官的物理座次(法律地位)高于律师,但往往由于收入低、自信弱导致心理上的自卑和仰慕,行为上表现为放任律师做案(做,即包装)而不敢得罪,甚至盲目地顺从误导、绑架、指鹿为马。 量裁权使用不当或旁落于讼师,必然造成冤假错案,其后果往往是严重的;
三,法律诉讼的费用高得不可思议。没有重金见不到赵高李莲英;没有足够的倒拉,指望司法维权无异于白日做梦。通过司法剥夺合法权益,即司法助恶,后果往往是恐怖的。
中国,是共产党领导一切的国家,一党专政、一党治国即一党治。说中国是人治国家,其实不如说党治更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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