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去了加州法院就杨文彬诽谤案进行案件管理会议(CMC)。到那之后,人还真不少(其他案子)。我的案子是第一个。
书记员宣布,the Court will hear the Yue v. Yang matter in chambers (同学们,在北美混英语听力重要啊,书记员这么轻轻一句,你要是没听懂,坐在那傻乎乎的,还要工作人员跑过来给你解释,当着那么多人,岂不是尴尬?美国人民八成以为你是半文盲,如果有高等学位,那八成是骗的地摊文凭)。我立刻起身跟着法庭工作人员到了法官的CHAMBERS,我坐在法官对面。然后把杨文彬电话接入,首先听到一段中国话,但听不大懂(应该是杨),然后是英语说了一句,我一听心想,此人中文说不清楚,但英语还不错嘛。然后,我也通报了自己姓名(表示我在), Plaintiff Dongxiao Yue here. 法官于是让我讲案子情况如何。
我正要开讲,那边英语声说了,他不是杨文彬,而是杨的翻译。法官问我是否反对对方用这个翻译。按理说,这种翻译必须是加州法院颁证合格的才行。但我也不想因此就耽误CMC,立刻说 "no objection."
法官让我接着讲情况。我说,对方已经承认被送达传票;双方已经开始取证,原告给被告发了 RFP与 RFA,被告已经给原告发了 RFP。法官这时问杨文彬你是否承认传票已经送到,对方好像是杨文彬用先英文说 YES,其翻译也翻译说 YES。看来YES还是会的。
我在给法院的CMS中写道,鉴于被告与多人勾结在继续诽谤,将加入新的被告,请法院在日程安排上考虑这一点。这时,法官跟我确认了是否要加新的parties。我说是,起诉后,被告与他人勾结在网上继续诽谤。
法官问杨文彬有什么需要补充的。杨说他有三点,(1)原告没有证明诽谤;(2)原告没有证明杨文彬是网上的ID;(3)即使杨文彬是网上的ID,他跟加州没有 minimum contact 。杨的这段话是用口音很重的汉语说的,但这次我听懂的比上次多多了(也许是因为知道他要说什么)。其中 minimum contact 是英语,发音虽然很差,但我也勉强听懂了。杨的翻译翻译的不很专业但意思也到了(我估计他们应该是已经写在纸上念)。杨还要多说,法官把他打断了。具体怎样打断,我也不多说。法官告诉杨,我们今天只是了解案件进展,你那些辩论需要给法庭发动议。现在既然原告需要加入新人,法院决定90天后再进行下一次 CMC。
这时,杨又说,能否再提出一点。杨提出原告的取证不能现在开始。法官没有回应,结束了CMC。
我心中想,跟杨电话会议,我怎么说对方都不可理喻,坚持纠缠无关事宜;真是法院说一句,顶我说一万句啊。
另外一点,我在网上发表的文章,当然有其用意,但这个用意当然我不会解释。比如说,贴出 EMAIL 传票的案例普法的目的是什么? 直接表观的当然是让某些人了解相关案例。为什么需要让某些人了解相关案例? 是让他们走出无知无畏,而变得有所畏惧。否则, iMAN 怎么会在 EMAIL 动议之后立刻羞羞答答地出现了呢 。很明显,他不仅读了案例,还向人请教了,还进行了相当的盘算。这正是我需要的结果。诉讼动力学虽然存在不确定性,但也有不变量 -- invariant 。为什么我要贴出 RFA 条款,当然也是要被告去了解条款。
我说句实话啊。比起 iMan 的愚蠢而不自知,炎黄之子其实算是相对聪明的,估计英语也好多了。炎黄好像还算是正规重点大学毕业,iMan 不知是几本野鸡。所以炎黄还能好歹写几首诗、写点凤姐的故事,有时还能让人觉得有点创造性;相比之下,iMan 的创造力完全为零,从来就没有写过半点有点新意的东西,去除其骂街,剩下的内容为几乎零,连打油诗都得抄。以前我以为其网上语无伦次写的毫无逻辑的东西只是随意胡诌,听了其说话之后,才知道这人本来就是如此。中国的教育选拔制度是有道理。
回来后,我给杨发出如下信件:
Dear
Mr. Yang,
Today at the CMC, I stated no
objection to your use of an interpreter without any prior notice,
so as to allow the CMC to proceed. However, in all future hearings, Defendant
must follow the Court rules on the use of interpreters, whom must be certified or
otherwise approved by the California
courts.
I will object to any interpreter in
non-compliance of the Court rules.
Sincerely,
Dongxiao Yue, Ph.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