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案卷的人都知道,图了嘴巴快活以后,刘牧野案企图把岳东晓博士定义为公众人物以不负法律责任。我以自己不高的英语水平,了解了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很多人都知道, 有一些影响美国司法历史的经典案例。像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这是政府官员控告《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诽谤罪而引发的一个案子。这个案子打到了最高法院,是里程碑式的,其基本的精神通俗点讲是“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和广泛公开的,它可以是针对政府和公职官员的一些言词激烈、甚至令人极不愉快的尖锐抨击。”在此时,这个案子只适用于公职人员。后来,又有几个案子,在1971年的诽谤案Rosenbloom v. Metromedia, Inc.中,大法官提出,只要诽谤陈述涉及到“公众或普遍注意的问题”(mater of public or general interest),任何个人都可以受到NY时报案原则的保护。
在Gertz v. Robert Welch, Inc.案中,最高法院对自己的立场进行调整。1969年。一名芝加哥警察滥杀无辜,被法院判处谋杀罪。同时,受害人家属还请了律师 Gertz向该警察提出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American opinion,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发表文章攻击 Gertz,指责他是一名“列宁主义分子”,在刑事审判中有意陷害被控的警察,其目的是为了摧毁当地的司法机关,一个“共产党的头面人物”。Gertz提起诽谤诉讼,赔偿50万美元。但联邦地方和上诉两级法院都以Gertz无法证明被告“真正的恶意”为由,根据《纽约时报》案的先例判其败诉。
1974年案子终于上诉到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以5比4的投票结果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判Gertz胜诉。这一判决对《纽约时报》案的原则作了重大限制,裁定它不适用非官员和非公众人物寻求赔偿的诽谤案,即使被指控为诽谤的陈述涉及到“公共关注”的事情。Lewis Powell, Jr大法官宣读的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Gertz案涉及的问题的确是公众关注(public concern)的问题,但是,这不足以构成被告就理所当然地获得宪法的保护。
法庭还认定Gertz算不上是公众人物,虽然他是一位出色的律师,在民权领域和法学界颇有声望,但并没有到达众所周知的地步,“我们不能轻易就认定,一位公民参加社区和专业领域的事务就可以随便说他公众人物”。岳博士因为打个贺梅案,热心参与公众和专业领域的事务,开了几个博客,连法官都不认识他,各位具有中学文化水平以上的网友想想,他能是公众人物吗?即使他涉及到公共关注的事情,就一定能构成被告获得宪法保护的条件吗?刘牧野大概活在网络N岸N地里,N地就是美国社会了,十年前的贺梅案在N地炒冷饭,杨文彬被告在N地被活人五六个,马甲十几付议论,也算是公众关注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