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我给彼岸网发了个EMAIL,需要查证几位诽谤者的信息,问他是否愿意接受EMAIL传票 (“ if you are willing to accept service of the subpoena by email.”)。彼岸网回答称愿意接受EMAIL的传票。 这本来是个好事,大家都省去不少麻烦。而且请注意,这只是取证,而不是追究彼岸网的责任。 但后来,彼岸网网主称,传票是加州法院所发,而他不是加州居民,传票无效。 但是传票不是给彼岸网主个人,而是其网站。加州是否对网站具有管辖权是一个可以研究的问题。但要去追究这个问题我还嫌麻烦,因为完全可以把加州传票交给当地法院按照 Uniform Interstate Depositions and Discovery Act 再发张传票,这是一个简单的程序。 今天我给彼岸网发了邮件,等待其回应。 如果一个星期内彼岸网拒绝回应,我将启动由当地法院发出 subpoena 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