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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彼岸网(缪春晖)取证进展报告
热度 2 岳东晓 2016-12-13 07:53
去年9月,我给彼岸网发去一份取证传票,希望其网站主人配合,我在邮件中写道: The Superior Court of California has issued a subpoena for the records (email and IP addresses) of several users who posted libelous statements against me on bian-wang.com . I am writing to see if you are willing to accept service of the subpoena by email. In the meantime, I request that you make a backup of all user and user posting records. 彼案网回应到:“ Bi'An will accept service of the subpoena by email without prejudice. ” 我本来以为他同意接受传票,也免去各自很多麻烦,结果我判断错误, 彼案网在其网站贴出传票 ,称因为这是加州传票,管不到他。当然从法律上这是对的,他是可以不予理睬,否则我当时也没有必要去跟他协商什么。但一般来说,网站都会合作。既然彼岸网不愿合作,那就把传票递到他手上。几个星期前,几经周转,传票终于送到了彼岸网手上。据送票人报告,当时他(缪春晖 )连忙关上门,说是要打电话给律师。 过了些天,我收到了缪春晖其对证人传票的回应。见文末附件。接下来,我将向当地法院发出动议,要求缪春晖 交出相关证据。至于其 本人在 彼岸网参与纵容鼓励对我的攻击 ,我将根据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经查 缪春晖 ,1994 年中科大物理学学士,1997年北京大学物理学硕士,1999年美国西北大学心理学硕士,2000年西北大学经济学硕士, 2006年普林斯顿经济学博士 。真可谓寒窗苦读20多载,虽然大学毕业10多年,才拿到学位,但也读了不少年的书了,竟然跟在网络流氓之后骂脏话。可叹! bian-wang-motion-to-quash-redact.pdf
个人分类: 法律|31993 次阅读|0 个评论
分享 法律常识: RFA
热度 3 岳东晓 2015-10-26 10:21
iMan 拍着胸脯要来加州留名司法界,真给他送去船票,却是千呼万唤不出来。我EMAIL传票动议一发,他就跟着指挥棒从计算机后面犹抱琵琶半遮面地现身了, 几乎是立竿见影 。他虽然有点羞羞答答的,但总算走出了闺门。这么说来 ,iMan 固然恶劣,但也畏惧法律的威严。 现在的iMan 可能悔青了肠子。他也许会想:如果不理睬 EMAIL 传票动议,然后法院判决EMAIL传票无效,他岂不是继续逍遥法外? 无知者无畏。 之前, 我贴了一个EMAIL 传票案例 (《 法教:互联网时代能否通过EMAIL发传票 》) ,结果 iMan 自己找了多个案例,把联邦法院对按海牙公约 EMAIL传票的精神搞得相当透彻。 iMan 在阅读了相关联邦案例之后(也许还有人辅导),获得了知识,就产生了畏惧,也失去了无知无畏的“勇气”。 所以, 这个EMAIL传票动议的效果得归功于之前的普法教育。 其实, iMan 无须懊恼。诉讼动力学存在很多不可预测因素。如果他不出现,法院对EMAIL传票的态度也可能不同。也许正因为他已经献身,法院才指令按现有 415.40 条款发传票。在法庭命令面前,iMan 也没有像他之前宣称的、我在起诉书中描述的那样,考虑把美国传票扔入垃圾。 如此看来, 玩 catch me if you can 游戏是需要一定智力的。 言归正传。什么是 RFA: Request for Admission? 意思是 要求对方承认,承认的事情可以是事实,也可以是观点。 在诉讼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 RFA,对方的回答必须宣誓进行,就是说必须在伪证罪的威慑下回答:是与不是。 举个例子。 iMan 曾经大量张贴自己的靓照,在珍珠湾曾经赢得不少喝彩,在夜夜城则被到处转帖当成笑料,乃至iMan要向美联邦调查局 FBI 控告那些转帖+嘲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