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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186名音乐人士呼吁美国国会修改DMCA
热度 2 方枪枪 2016-6-25 10:30
6月20日,美国的186名音乐人士联名写了一封公开信,呼吁美国国会修改新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即DMCA,很多顶级艺人都参与这了次事件,有aul McCartney、Lady Gaga、Taylor Swift、Katy Perry、U2及创作人出版商等,他们认为因为这个法案,YouTube等互联网平台没有支付足够的音乐版权费用。 YouTube是受DMCA中“避风港原则”保护的。避风港原则,是指当用户在一些网络平台上传音乐、录像时,平台方免于被版权方起诉。版权方在类似YouTube等网络平台上发现用户上传未经授权的版权内容,通知这些网络平台删掉即可,也可以说,若版权方未发现或不提出删除要求,网络平台可以一直保留该“盗版”的内容。 所以,这些音乐人士认为YouTube在“姑息”网站上的盗版内容,并且还赚了很多钱。 其实YouTube累计向音乐版权方支付过几十亿美元的版权费用,只不过版权方仍然认为太少了。 自从互联网的出现,数字版权收入与当年发行唱片的收入完全不能相提并论。 在避风港原则的保护下,很多互联网平台都得到了非常好的的发展,假如没有避风港原则,很多现在功成名就的大网站每天被告就要被告到破产。互联网发展是必然趋势,只是音乐行业还没有拿出适应方案去收费。 恐怕186位音乐人联名呼吁国会修改避风港原则,也不是那么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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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东方式自卑与嫉妒
热度 8 岳东晓 2016-4-11 13:22
今天我在网上查阅资料,结果看到美中网一篇文章被多处转载,标题是《岳东晓状告34家公司版权官司自愿协议撤诉》。该文写道:【 岳东晓在去年 5 月赢了一个版权案 Yue v. Chordiant ,只拿到一百多万。 8 月他气壮如牛,乘胜追击,又控告了 21 century 等等共 34 个公司侵犯版权。】  然后此人写道【 stipulated dismissal 当然是双方协议撤销案件,结束战争,但是自愿结束战争不等于赢了战争,打官司要赢了钱和对方道歉才是赢。岳东晓没有赢,因为这个案子他既没有审判团审讯也没有和解 settlement 。。。 岳东晓这个案子的 docket 只显示了双方协议撤销案件 stipulated dismissal ,但是没有显示 settlement 和解。会不会是像他说的“当然在法庭案卷上看不到那个协议内容,因为那可能是保密的。 ” ?不可能, 因为依照联邦民事法庭法规第 79 条: Records Kept by the Clerk ,所有的跟案子有关的文件譬如 settlement agreement 都必须 file 在法院 ,记录在这个案子的 docket 上,第 79 条法规说在 docket 上这些必须被记录】 写这个的人看来查看了相关联邦法院的案卷,而且知道一点联邦诉讼程序,很可能是一名律师。如果是,那就是一名低级别的、没有多少实际经验、读不懂条款的律师 。因为  FRCP 79  上根本没有写和解协议必须递交给法庭。 实际上,和解协议一般是不会递交给法庭的,甚至都没有必要向法庭提及 。和解是诉讼双方不通过法院裁决而私下解决了争端,双方签了个协议。法院根本不需要知道双方是怎么和解的、和解的条款是什么。和解双方需要通知法院的事情是:双方就此不打了, 法院就可以把案子给结了 。这一点,稍微见过点世面的律师就应该知道。 起诉 21 Century 等34个公司侵权案我曾经写过,双方在第九巡回法院调解员的调解下和解了。由于相关保密条款,我只能说最终以双方满意的条件解决了。金额多少,我不能说也没有必要说。我在联邦法院宣誓作证到:【 我起诉了21 Century 保险及其他33个下游侵权者。针对21 Century等被告的调解会议于2011年在美国第九巡回法院进行。被告们律师云集。对方公司代表与我决定抛开律师们直接谈判。案件很快和解了。我注意到当被告律师知道案子和解之后,脸上毫无笑容。】 我这个证词是想说明参与该案的被告律师想把案子变成摇钱树,看到案子和解很不乐意。其中某被告律师还等着拿律师费造游泳池呢 --- 这是他自己说的,但我还没揭发他这种不轨动机。 那个 《岳东晓状告34家公司版权官司自愿协议撤诉》文的 作者是什么心理呢?其实就是一种东方式自卑+嫉妒。所谓东方式嫉妒就是自己不行,不是去提高自己,而是想把他人拉下来跟自己扯平。那些诽谤者就是如此,极度自卑而又拼命想证明自己,于是捏造虚假的事实攻击他人聊以获得一丝可怜的慰藉。这样的人不是试图通过学习以期弥补其先天及后天的不足,而是将极度自卑表现为极度狂躁。 将诽谤者绳之以法,将证明东方式嫉妒在西方行不通,而且是作奸犯科。
个人分类: 法律|11628 次阅读|3 个评论
分享 胡侃瞎聊王菲与李亚鹏离婚 (附两人微博声明)
热度 3 xinsheng 2013-9-14 02:27
胡侃瞎聊王菲与李亚鹏离婚 (附两人微博声明)
今天看到王菲和李亚鹏离婚的消息,第一感觉就是,离就 离呗,没什么好大惊小怪的。喜欢王菲的歌,但不是她的迷;对于李亚鹏,也就一个艺人,无所谓好恶。后来呢,无意中看到王菲及李亚鹏各自在微博上的声明,忽 然就觉得李亚鹏这人不地道,不太理解怎么还有那么多人特别是男人同情李亚鹏。 看他们的微博声明吧。 王菲 : “ 这一世夫妻缘尽至此我还好你也保重 ” 平和之中有点无奈,更多的是释然,还有就是祝福之意。 再看 李亚鹏 的声明,第一句就是 “我要的是一个家庭,你却注定是一个传奇。” 字里行间似有自立牌坊之嫌还有对王菲的谴责之意。 惜缘随缘,缘尽了互道珍重分开,何必在公众面前责怪对方?! 声明的倒数第 2 条更是大言不惭啊。 “我们从恋爱到结婚 财务都是独立的 所以也不存在财产分配问题。” 要 知道,王菲自从跟李亚鹏结婚之后就淡出歌坛忙于怀孕、产女、照顾家庭,即便不说是为家庭牺牲事业,但围绕家庭失去了歌坛称霸和赚钱时机却也是不争的事实。 王菲婚前本身很有钱,婚后因为版权之类还有些个人收入,但那都是她婚前创造的财富,属于婚前财产,与李亚鹏无关。而李亚鹏呢,婚后继续工作赚钱所得属于婚后财产,于情于理都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王菲作为照顾家庭的配偶,有共同拥有这婚后财产的权利吧?如果王菲自愿放弃是王菲的事情,轮不到李亚鹏公开说出“我们从 恋爱到结婚 财务都是独立的 所以也不存在财产分配问题。” 反正我看着这句话很是反感,看来看去就觉得李亚鹏像个小男人了!
4218 次阅读|5 个评论
分享 博客版权如何保护?
热度 1 8288 2012-11-15 08:11
前几天,新浪博客管理人员通知我,我的一篇文章被新浪选上了博客首页。上午还挺高兴,晚上突然想到了一个问题:个人博客里的文章或图片等知识产品有没有版权保护问题?巧的很,一个名叫秦涛(音)的女子在好几个网站办了自己的博客,有一篇文章被某网站录用了,结果,秦涛把该搜索网站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10万元。最终结果是庭外调解,秦涛与该国内搜索网站达成了私下协议,内容不得而知,但是,这确实让我考虑博客的版权问题。 我在我的博客上有一个公告,要求使用者必须经过许可,否则将被视为侵权。现在我不知道,我的这个公告有没有法律效力,受不受法律保护。 第一个问题是博客文章或图片有没有版权。著名网络人士方兴东说:博客文章没有版权,正是因为没有版权,才能让博客文章广泛传播。在网络上发表文章,不就是想免费地广泛传播吗?这个观点听起来有点道理,仔细一想有不少问题,我相信很多人都不会接受这个观点。权利和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如果没有权利,也就意味着没有义务,如此一来,网上的言论是否都可以随便乱来?如果没有权利只有义务,博客这一形式还能生存下去吗?因此,我认为博客文章或图片还是有版权的。 第二个问题是我与新浪的关系。由于我的博客建立在新浪,新浪是否可以说,由于我使用了它的资源,它就可以无偿使用我的文章或图片?假设这个前提可以成立,那么,如果我的文章惹出了麻烦,新浪是否该有连带责任?比方说,我在我的博客里对某人恶意中伤,点击量大增,社会传播面极广,最终造成被中伤者不堪忍受而自杀,其家属告我,是否也可以把新浪一起拖上法庭?如果法庭受理,我的责任与新浪的责任,哪个更大? 比照正常的出版社、杂志社、报社,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作者和出版机构都应该承担责任。虽然出版方有时候会有事先约定:如果发生侵权事件,作者自己负责。但是,出版方作为国营机构,握有审查权或者说是审查的义务,因此,即使有事先约定,如果发生严重后果,出版方也难逃干系,只不过责任可能比作者轻一点而已。 虽然新浪对网民发表的文字,对某些敏感字眼有一个过滤功能,但是,这与审查是两回事,比方说,我在我的某篇博客文章里提到“法什么功”,“李什么志”,当然,我是为了批判,也就顺利发表了。因此,新浪的过滤功能基本上是形同虚设,如此一来,如果发生我的博客文章侵权,新浪的连带责任怎么算? 第三个问题是,博客会不会发生侵权?我经常在一些博客上看到转载大量明星图片,这算不算侵权?具体来说,胡戈利用《无极》的中央电视台的画面,配上自己的文字和声音,搞了一个“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然后发布在网上,陈凯歌或《无极》是否可以告其侵权?理论上说,应该是可以的,而且早有法律专家说,一告一个准。但是,胡戈完全可以说:我没有用它来牟利,告也白告。那么,《无极》也可以说,没有现实的利益所得,但是却有长期的利益预期,比方说,造成自己的知名度,便于以其他相关方式赚钱。更加危险的是,胡戈也许可以说自己没有现实牟利,但是,发布胡戈作品的网站是牟利的,网站是有商业广告的,那么,《无极》是否可以状告发布胡戈作品的网站,利用侵权作品牟利? 可见,方兴东所说博客没有版权,是想轻而易举地解决全部问题,实际上没有那么简单。 第四个问题,现实当中,的确有很多人不愿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和真实面目,尽情享受着网络的快乐。由此,不负责任的网络言论也就大量发生。面对这种情况,想要追究作者的责任很难实现,网站是否就变成了一个替罪羊? 第五个问题,以真实身份发表的网络言论与非真实身份所发表的言论如何区分?我们是否可以接受这样一个观点:凡是以真实身份发表的博客内容或网络言论都应该受到版权保护。这种真实身份的界定,可以是作者在网站注册时登记,也可以在发表时以可靠的方式清晰地表达,例如用真实姓名或真实照片或真实联络方式等。凡是不以真实身份发表的文章或图片,不享受任何权利,但是,同样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网站也应该负有相关联的责任,轻重是另一码事。 在我看来,网络言论的版权问题迟早要立法解决,保障权利的同时,也就提出了必须承担的义务。 我不是法律专家,写这点文字,希望大家一起思考讨论,同时,也给新浪等网站提个醒,这个问题必须要考虑了,不能只享受博客带来的大量点击率,获得广告价值的上升,而忘记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麻烦。最近,徐静蕾的博客荣登世界第一,据说已经有人开始探讨在徐静蕾个人博客上刊发广告,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徐静蕾和新浪的经济利益应该如何划分? 写到这里,我有点不耐烦了。凡是与金钱挂钩的事情都很复杂,网络这个不创造任何真实价值的虚拟世界,除了耗费大量的物质资源外,还必须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未来法律的介入。某种程度上说是社会资源和物质资源的新的浪费(蛮像是对“新浪”的一个注解,“新的浪费”,“新的浪漫”,“新的浪花”,一个冷笑话),但是,这个社会就是这样,作为个人,又能有什么办法? 特别补充: 今天特地阅读了新浪的网络服务协议,发现本文有些地方属于想当然,不多改了,又写了一篇《网络协议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欢迎大家继续关注。
个人分类: 网络文摘|3636 次阅读|0 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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