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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彭清华陈武率队考察安徽,李锦斌李国英陪同
稻草 2017-6-6 08:06
  ( 来源: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宗禾 吴林红) 6月5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彭清华,党委副书记、政府主席陈武率领的广西党政代表团在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国英的陪同下,考察蚌埠市中国玻璃新材料科技产业园。吴文兵摄   6月3日至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彭清华,党委副书记、政府主席陈武率广西党政代表团来安徽考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锦斌陪同考察并主持召开两省区经济社会发展交流座谈会。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国英陪同考察并出席座谈会。省领导唐承沛、邓向阳、孙云飞、宋国权、张学平陪同考察或参加座谈会。广西壮族自治区领导蓝天立、王小东、王可、陈刚、张秀隆、沈北海参加考察和座谈会。   座谈会上,李锦斌首先代表省委、省政府,对代表团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广西长期以来给予安徽发展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他说,广西发展势头猛、质量优,乘势而上的巨大成就令人瞩目。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团结带领全区人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真抓实干、攻坚克难,呈现出发展站位高、开放层次高、创新水平高、生态品质高、扶贫质量高的突出特点,尤其在产业增效、生态增绿、民生增祉等方面探索出了许多好思路、好办法,值得我们充分借鉴,认真学习。   李锦斌强调,皖桂合作渊源深、基础好,互促共进的丰硕成果令人振奋。两地都是人杰物丰的锦绣宝地、英雄辈出的红色土地、“一带一路”的战略要地、脱贫攻坚的决战阵地、加速崛起的发展高地,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两省区深化交流,强化合作,在许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上达成协议、取得突破,加深了友谊、产生了效益。当前,两地都处在决战决胜全面小康的关键时期,两地携手发展空间广、潜力大,合作共赢的美好前景令人期待。希望双方以此次考察交流为新的起点,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牢固树立并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以“一带一路”为平台,进一步加强开放合作,更好地“引进来”与“走出去”,提升安徽对外开放度和国际影响力。以创新创业为引领,进一步加强产业协作,联手进行科技攻关、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合作。以共建共赢为导向,进一步加强市场对接,重点强化旅游合作,推动双方客源互送、市场互动。以人文人才为纽带,进一步加强密切交流,鼓励支持两地政府、商会、企业、高校、干部培训学校和民间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努力开创交流合作新局面,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彭清华表示,安徽文化底蕴深厚,徽文化徽学徽商久负盛名。这两天一路走、一路看、一路听,安徽经济社会蓬勃发展的态势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徽省委、省政府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要求,各项工作取得令人钦佩的成绩,很多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在短短6年时间内全省经济总量翻一番,走出了一条富有特色的发展新路子,在创新发展、改革开放、扶贫开发、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做法都值得广西学习。安徽作为向全国发展方阵前列迈进的省份,拥有很强的产业实力、科技实力、人才实力、创新实力,而广西尚处在爬坡过坎阶段,在区位、资源、生态等方面也有自己的特点,后发优势明显,两地经济发展互补性很强,交流合作日益密切。   彭清华指出,当前,两地发展都迎来新的历史机遇,广西正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指示精神,把“三大定位”新使命作为广西开放发展的根本遵循,把“五个扎实”作为广西未来一个时期的主攻方向,以经济发展、现代特色农业、民生建设和脱贫攻坚、生态环境保护、领导班子建设等关键领域为着力点和突破口,一步一个脚印、一年一个台阶,推动富民兴桂事业向前发展。希望以这次学习考察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两省区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产业、科研、人才、旅游、基层党建和干部培训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不断开创两省区合作发展新局面。   李国英在介绍安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时指出,近年来,安徽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以新发展理念统领发展全局,坚持创新驱动,积极培育新动能打造新引擎,坚持协调联动,加快构建城乡区域一体发展格局,坚持生态优先,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坚持改革开放,充分激发发展动力活力,坚持民生为本,扎实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经济社会保持平稳健康较快发展。安徽的发展,始终离不开开放合作。皖桂两地深化交流合作潜力巨大,希望双方本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推动两省区交流合作向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层次发展,努力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陈武在介绍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时表示,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和西部大开发、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推进,桂皖两区省深化交流合作潜力巨大,广西将认真学习借鉴安徽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希望双方充分发挥各自区位优势,加强平台建设,共同深化面向东盟的开放合作;加强交通衔接对接,发挥各自产业优势,深化交通物流和产业发展合作;深化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共同推进创新平台建设,增强创新要素、资源和人才集聚;加强脱贫攻坚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和行政体制、企业、农村等领域改革的交流合作,推动双方旅游、城市建设管理、社会人文等领域合作发展迈上新台阶。   考察期间,3日下午,广西党政代表团首先来到合肥市,参观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彭清华、陈武等领导对智能语音技术催生的重大变革给予高度评价,并热情邀请企业到广西开拓更大市场。走进中科大先进技术研究院,自治区领导饶有兴致地参观数十项创新成果和量子通信京沪干线总控中心,表示要学习借鉴安徽协同创新经验,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在江汽集团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他们下总装车间,问技术含量,看车型展示,勉励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与广西方面持续深化合作。 4日上午,代表团一行来到六安市金寨县,深入古碑镇余岭村扶贫移民安置点,与罗先明、罗时海等农户面对面交流,了解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情况,对当地坚持改革创新,发挥多项政策叠加效应,保障群众搬得出、可就业、稳得住、能致富的做法表示赞赏。当天下午,在信义光伏电站、信义光伏农业园,代表团成员实地考察光伏电站建设、特色产业培育、集体经济发展等情况,充分肯定其扶贫开发模式和脱贫攻坚成效。 5日上午,代表团来到滁州市凤阳县小岗村,参观大包干纪念馆,重温中国农村改革的光辉历史,表示要学习弘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大包干精神,努力在新一轮改革中走在前列。走进蚌埠市中国玻璃新材料科技产业园,代表团对电子信息显示超薄玻璃基板项目充满浓厚兴趣。大家认为,安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经验做法值得学习,要发挥比较优势,突出特色定位,整合各种资源,奋力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
个人分类: 时事转帖|473 次阅读|0 个评论
分享 外资参与辽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稻草 2017-4-25 16:51
  4月24日,省长陈求发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辽宁省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若干实施意见》等议题;听取关于“放管服”改革等工作情况的汇报。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切实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会议决定实施《辽宁省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会议指出,要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全面推进“蓝天、碧水、净土、农村环保和青山工程”,坚决打好大气、水、土壤、农村、青山五大环境污染治理攻坚战。要聚焦环境保护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用环境质量改善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要以全面推进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为抓手,严格监管执法,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动PPP模式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快环境治理机制转变完善。要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考核追究机制,加强区域协作和联防联控,增强环境保护整体合力,确保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会议强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对加快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尤为重要。要以开放为引领放宽外商投资领域,支持外资参与辽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海外人才在辽创业发展。要努力营造公平宽松的营商环境,确保外商投资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和一致性,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结构优化为导向,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为目标,确定招商引资产业主攻方向,进一步提高产业园区对外资项目的承载能力,加强新兴领域吸收外资,积极引进重大项目,努力形成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传统优势产业协调发展新格局。   会议原则通过了修订后的《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152项省直部门随机抽查事项,将省政府各部门所有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事项100%纳入清单、100%实行随机抽查。会议指出,省政府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要求,依据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各市政府要按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保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全覆盖。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个人分类: 时事转帖|2306 次阅读|1 个评论
分享 台湾省政府不知自己油尽灯枯死期已到
稻草 2017-4-18 09:16
近日,中国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把参加体育比赛的中华台北队改成了中国台北队,台湾省政府还表示不满。这就有点可笑了,台湾本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台北队当然是中国台北队。 只能说时代在变,中国统一台湾的部署在进行中罢了。台湾回归祖国,这是任何人都不可阻挡的历史规律。 在前面的博文中已经说过台湾对美国只是负能量,问题是台湾人还以美国小三自居,这就是不知死活了。 应该说台湾对美国是一团火,美国除了会因为台湾引火烧身外,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这次中美首脑会晤与台湾鬼关系都没有,中国早就说了和美国共同发展,奥巴马不同意。 奥巴马违背了社会发展规律, 那是他自作孽不可活民主党下台彻底玩完,这说明美国一个时代的结束,另一个时代正在开启罢了。 社会发展规律表明,中美只有合作,才是两国人民最好的选择。
个人分类: 时事评论|1871 次阅读|1 个评论
分享 东北混改: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违反中央决策
稻草 2016-12-11 17:57
  作者:夏小林 竞争类国企“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政策,是臭名昭著的、已难以公开喧嚣的“国企退出竞争领域”观点变种。   据中新社报道,2016年12月1日沈阳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市国资委一副主任介绍,在“推动东北振兴”中,“深化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是解决国有企业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的主要途径。……在此轮改革中,沈阳对竞争类国企原则上都要进行股份制改革,……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竞争类国企“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   这样做的经济后果会很严重。沈阳市是大国企重镇,号称“东北的中心城市”“以装备制造业为主的重工业基地,有着‘共和国长子’和‘东方鲁尔’的美誉”,亦是国家“振兴东北”战略的一个“棋眼”,具有较强影响力。新一轮“东北振兴”之国企改革篇果真如此开场,那简直就是在经济上预演一场具有颠覆性的荒诞剧。这种方案能够出台,辽宁省政府等也应负有责任。   这样做的政治后果是违反中共中央关于国企改革的一系列重要决策。   2016年9月28日,国家发改委有关会议发表的国企混改部署的某些内容也需要讨论。国企改革要实事求是,向党中央看齐,要守法。有违反之处要及时改正。   主要政策性建议:(1)按国务院分工“牵头”国企改革的国务院国资委,既要统筹兼顾,发挥有关各方积极性和专业特长,也应拥有为其他相关部委、地区及重要国企改革计划和实践严格把脉、把关的职权。2017年国企改革既要考虑进度,也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2)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要善于抓住、化解国企改革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及时消除乱“突破”、乱“打破”的干扰,如对发生问题的部门、地区或有重大影响企业及时进行指导性、指令性政策兼备的“窗口指导”,保证党中央的国企改革计划稳步推进。改革中发现重大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以进一步完善改革计划,精益求精。   本文分七部分:(1)“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是消灭国企;(2)党中央国企改革《指导意见》禁止“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3)国企改革须“戳断‘死了病才好’的产权逻辑的脊梁骨”;(4)某学者的国企混改观讨论;(5)坚持国资国企自信+“拿来主义”;(6)公司股东是“非神圣同盟”;(7)总结和建议。    一、“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是消灭国企   第一、对竞争类国企“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的泛泛规定与国企改革存在严重冲突,这表明沈阳市政府(特别是市国资委等)的政策逻辑自相矛盾。   因为,一方面说“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是为了解决竞争类国企现存问题,促进国企发展壮大的改革;另一方面,却又规定竞争类国企改革要“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减少国企的国有股可以不存在底线。如此一来,等于政府(包括相应的党组织)在直接主张、鼓动竞争类国企改革可以放弃企业的国有资本控制权,在这些企业中实行中、外私人资本控股,从而彻底转变这些国企的所有制性质。这不正是一些美国政客推销的“国企死了病才好”的私人产权逻辑吗?   如此规定之下的竞争类国企混改,是在改革中解决国企“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还是借解决“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为消灭竞争类国企打开了“绿色通道”?   沈阳市政府(及有关方面)将如何解释其国企改革方案中的这种自相矛盾呢?   这种政策规定,与前些年一些右翼经济学人、资本媒体主张的“国企退出竞争领域”错误观点相比较,形式上改头换面了,实质上却如出一辙、相互呼应。这些年来,国务院国资委等坚决抵制了它。   第二、“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搞私有化就真能够解决竞争类国企“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是天方夜谭、“傻瓜经济学”。   如是,全世界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被一些党员干部、专家顶礼膜拜的美国等OECD组织成员国的私企,及在以私企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就应当没有“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了吧?这种美利坚的“傻瓜经济学”,东北地区真有党的高、中级干部信?其他地区是不是也有这种现象呢?这种事情值得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方面关注。   如是,OECD组织成员国及新加坡等同样经营着部分竞争类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效果还不错,他们是不是也要反过来学习沈阳市政府等的这种“改革新举措”呢?   如是,中国非公经济中,特别是在东三省、长三角、珠三角的私企中,就不应该存在严重的“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了。但谁信呢?例如,就是针对东三省,自然包括沈阳市,全国工商联有关报告也曾毫无顾忌地指出,该区域内非公经济总体上存在的问题“一是企业转型升级慢,不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生产经营困难”;“二是创新能力弱,缺少品牌意识,缺乏市场竞争能力”。 在这后面,难道就没有所谓“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了吗?   不过,如果承认中国非公经济也有 “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那么,是不是也要其同国企一样,需通过“放开家族股权比例限制”方案来求解呢?他们“求解”的资本对象又应该是谁,该不是国资国企吧?但是,怎么国务院、发改委等的文件多年来就一直在鼓励他们“独资”“控股”经营呢?这是不是意味着国务院、发改委等认为,“独资”“一股独大”与中国99%以上的企业即私企(及外企、个体户等)的“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或者,这类企业就不存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不用“求解”了,还是老子家族企业“一股独大”,乃至100%控股就得了?   这里顺便也调侃一下:在美国权威的《经济学》教科书中,可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是解决(私营)企业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的主要途径”的普世观点?   简言之,沈阳市政府(及国资委等有关方面)是不是又企图在新一轮“振兴东北”中实现“国企从竞争领域退出”的伪改革呢?嫌疑很大呀!起码,其通过国家媒体向全国发出的这些信息就包含这样的内容了。这种病态改革要“传染”东三省,继而是全中国?    二、党中央国企改革《指导意见》禁止“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   2013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数次考察东北时,根据实际情况一再发出重要指示,“振兴东北”要毫不动摇坚持“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这些指示在东三省的国有经济中,适用面最大的就是有人处心积虑、千方百计要清除的“竞争类国企”。因为这些国企数量最多,其中重要大型企业(含军工企业)不少。   在2015年9月13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关于“竞争类国企”改革的基本规定也是禁止“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的。国务院国资委对该问题态度也是鲜明的,坚定不移地执行《指导意见》。   东北地区党组织和政府公务员们对此应该是心知肚明的。   具体来看,《指导意见》是“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 其中,“商业类”含“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企,也包括关系国计民生重要领域的竞争型国企。于此,可以将它们通通视为属于更宽泛概念的“竞争类国企”。   第一,针对“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改,《指导意见》使用了来自公司法的一系列具有明确内涵或量化标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的法律概念,如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和参股。这些概念与沈阳市政府“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这种含糊不清、漏洞百出、暗藏私有化“特洛伊木马病毒”的错误规定是水火不相容的。   如《指导意见》第五条明确指出: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并着力推进整体上市。”   其中,可有哪句话说了“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亦即“竞争类国企”改革可以“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的一般性规定?   恰恰相反,《指导意见》强调的,或者置于首位、第二位的政策选项是“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末位的是“也可以参股”。这些重要的具体决策、概念在公司法框架下,都是有明确内涵或量化标准可寻的,且其中没有一项与“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所允许的卖光国有股权、出清国资有关系。相反,这些规定都是严禁借口混改“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的。   怎么,中共中央制定的国企改革政策,就是沈阳市政府等相关方面搞“修正主义”的对象?有人针锋相对,硬要把出了中南海的政策踢回红墙内去?   第二,“竞争类国企”中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不少,其改革更不允许“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指导意见》规定,对其须实行“国有资本控股”或“国有全资”。搞好这些重要国企,与辽宁省2005年所谓的“以产权改革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规定或没有太多关系,或是就没有关系。   谁也不能够否认,“竞争类国企”中是存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的。   而从全球竞争视角评估,一些所谓国内垄断型大型国企也属于竞争类企业,其中一些企业面对同行业欧美跨国公司的强大竞争力,还是属于“小字辈”的竞争对手,更需加快发展壮大。   对于以上这些事关重大的“竞争类国企”,可以“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吗?沈阳机床集团、沈飞、军工集团等处于激烈国际竞争中的大型国企(或其子公司、分公司),也要因其有“竞争类”属性而被“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吗?绝对不能够允许的。   如《指导意见》第五条就此明确指出: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对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也要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对特殊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实行业务板块有效分离,独立运作、独立核算。”   显然,文件已明示了,这些重要国企的国资或国有股控制地位是不容削弱或取消的,有的还要保留“国有全资”。如此,怎么可以仅因其要在国内外市场中竞争发展而“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呢?市场竞争居然能成为可以对国企实行彻底私有化的口实?莫名其妙!   再说具体一些,沈阳市由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的企业集团有28家。这些多多少少都涉及市场竞争的集团及其他国企,或其中大部分企业的混改都可以“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并为辽宁省乃至东三省国企混改作示范吗?   用文学语言说,迄今为止,习近平说东北振兴要坚持“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仍余音绕梁,中共中央国企改革《指导意见》也墨迹未干。怎么,有政府公务员就要“屏蔽”“取而代之” “宁右必左”了?   第三,沈阳市政府“对竞争类国企……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一说来源考。   看历史,其本源是国内多年中喧嚣尘上的“国企退出竞争性领域”错误观点。   看现实,沈阳市政府“对竞争类国企……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一说,当是自以为从《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以下简称《混改意见》)找到了某种依据。而这又和个别“权威专家”“著名经济学者”对其进一步乱解读有密切关系。   1、《混改意见》不足为凭,因其错误地删除了竞争性国企中国资“可以绝对控股”等关键词,漏洞百出。《混改意见》主要由国家发改委体改司负责完成,是《指导意见》的配套文件之一。由于当时该司负责人认识偏差等原因, 其中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缺陷。如与《指导意见》比较,它不仅过滤、删除了《指导意见》中“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主要政策目标,还将《指导意见》关于 “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及“公益类”国企混改中,国资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独资”等操作性关键政策都给过滤、删除了。结果,它把属于落实性质的、规定细则的、属于N系列的配套文件搞得比《指导意见》还简单、还“原则”和还“抽象”,完全颠倒了两个文件之间的主、辅关系,给人的印象不是 “纲举目张”,而是“纲举目闭”,等等。   当然,我们注意到,在《混改意见》发布后,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又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和语言对媒体补充道,《混改意见》也认为,“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不过,既然如此认为,国家发改委有关公务员为什么就是不肯把“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的党中央重要规定写入自己牵头完成的《混改意见》,而是在《混改意见》中刻意将它们全部过滤、删除了呢?至于连维良对媒体的有关解读,那是十分容易让人忽略的,其权威性也无法和国务院文件相比较。 例如,这里涉及的沈阳市政府等对此就是不以为意的。   2、“周专家”依《混改意见》妄说《指导意见》也规定“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国企混改国有股不设限”。2015年9月24日国务院《混改意见》公布,同年10月10日国资委主管的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原国资委副局长周放生就发文表示,《混改意见》明确规定“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国企混改国有股不设限”,并进一步妄称“这与中央22号文件(即《指导意见》--引者注)的要求是一致的”。 当日晚就有40余家网站转发了周文,其影响迅速扩散。后来,原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还曾在2015年12月份《经济导刊》发文批评过这种错误观点。   3、厉以宁在全国政协妄说竞争类国企混改“国有资本所占股权比例不设底线”。2016年3月10日,央广网记者张雷报道: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85岁高龄”的“著名经济学者厉以宁在第一个发言时就强调:‘竞争性行业积极探讨和实行混合所有制,国有资本所占股权比例不设底线。’” 他这个错误的观点,其依据应该也是国务院的《混改意见》。或者,这个在“两会”、政府机关和党、政、商媒体影响较大的北大老教员是直接照搬了周放生的荒唐观点?   4、最后,这也可能是沈阳市政府等自创的。因为,《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因地施策、因业施策”。所以,可能该政府认为根据此政策,本地区就是适合“对竞争类国企……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   但是,《指导意见》在“因地施策、因业施策”之前,是设有限制性条件的,即“对于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并继而明确规定在这里“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于此,估计沈阳市政府等的“一刀切”式“创新”面对《指导意见》“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规定时,应该是又遇到不可协调的矛盾了。    三、国企改革须“戳断‘死了病才好’产权逻辑的脊梁骨”   第一,沈阳市政府“深化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是解决国有企业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的主要途径”之说,根植于私有产权迷信,不具有普适性。   单独而言,产权(或股权)多元化本身可能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更不堪承担解决国企诸项问题“主要途径”之重任。地球上,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里产权多元化的私人公司破产倒闭,存在诸多“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乃至危害国家政治、经济全局的事例并不少见。否则,搞好一个公司也就太轻而易举,企业家、公司管理、技术开发、产品结构、政策环境、市场周期等诸多复杂的主客观因素等也就根本不值一文了。至于党的领导、中纪委检查、政府监管、工会协商、社会监督等就更不在话下了。只要实现“招商引资”和公司产权结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就齐活儿了!   这种说法是可以导向私有化。同时,它也将国企改革简单化、戏剧化和庸俗化到无以复加的程度了。这与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也是非常矛盾的。因为,这种理论往往是在强调企业内外多种因素的合力作用,并不排斥各国公司法允许的独资经营和体现了“一股独大”的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既包容了股权结构的国别差异性(如德、日和美国的差别等),也包容了股权性质的差异性(如私人股权和国有股权),在方法论上靠近辩证唯物主义,也较符合现实。   第二,“深化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是解决国有企业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的主要途径”,既与全球大多数私企等产权结构相矛盾,也与党中央《指导意见》对商业类重要国企可以实行“国有资本控股”“国有全资”和公益类国企可以“国有独资”重要决策等存在矛盾。   所以,将其上升为国企改革“主要途径”的理由十分苍白无力,且缺乏国内外广泛的事实支持。这一点,我在《“一股独大”不是国有企业的弊端》等文中,已引用国内外私企、国企的相关数据和文献予以说明。基本点是:“一股独大”是世界范围内公司的普遍现象,没有证据表明它必然导致低效率。更何况,国内私企、外企绝大多数都是追求“绝对控股”或独资经营的。国务院等也一再发文鼓励他们这样做,并不认为这种产权结构会对私企、外企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效率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还应该注意的是,党中央国企改革《指导意见》已再次明确重申,对商业类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国企可以实行“国有资本控股”“国有全资”(允许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公益类国企可以“国有独资”。显然,这些精彩内容不仅是对私人产权迷信和“傻瓜经济学”直截了当的否定,也完全否定了还需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深化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是解决国有企业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的主要途径”一说。国企功能有区别,具体情况更是千差万别,政策应各有不同,其改革哪能由“一刀切”的“股权多元化”来当 “突破口”。   第三,基于以上两点,可以看到沈阳市政府“深化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是解决国有企业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的主要途径”观点,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存在逻辑矛盾。   1、虽然有政府领导认为“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的“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是解决国有企业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的主要途径”,但是,这种观点却不能够普适于国内的私企、外企和资本主义国家的私企、国企。或者说,其并不适用于世界上(包括中国内部)的绝大多数企业,而是有人要搞私有化为国企量身定制的。   2、如上所述,它也不适用于中共中央历来规定的重要国企要“国有资本控股”或“国有全资”等的重要决策。   3、就一个产权理论和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在实践中却硬要推行美式“双重标准”,鼓励私企、外企独资经营,国企却不行!如这种自相矛盾的政府逻辑能在改革中大行其道,会有好结果吗?逻辑的混乱将可能导致行动的结果一塌糊涂。   4、国际经验显示,混改或曰“股权多元化”后企业绩效和企业治理结构方面的微观经济效应未必明显。重复作者在《评国务院混改意见》中的话:   近些年,一些美欧经济学家等组织的一项大规模跨国研究也从一个侧面证明,在西欧国家国企混改乃至“完全私有化”的“大多数案例中,私有化的微观经济效应并不明显,无论是在私有化企业绩效还是在企业治理结构方面,都是如此。”在分配上还有逆反效应。由此看来,“产权多元化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或“私有化”也可能多是“无效劳动”,镜花水月。在世界上“私有化”并非是包治百病的灵方。   所以,如果有人真想寄厚望于“深化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是解决国有企业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的主要途径”,应该不是“真理在握”的。   国企改革必须戳断“死了病才好”的产权逻辑的脊梁骨!王小强博士的这个观点非常好。    四、某学者的国企混改观讨论   与上密切相关。2016年9月28日在北京“国家发改委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专题会”上,面对众多中央企业和部门等,某学者副主任在部署任务时提出要将混改作为“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破除行政垄断、打破市场垄断,……允许乃至引入更多的非公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实现改革任务可探索的有效途径”的政策性观点。这些内容更需要讨论。   国企引进“更多的非公资本”,就真能如其所说,“达到‘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预期目标。……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产业链、价值链关键业务重组整合,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全面提高劳动生产率,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国有企业内部管理行政化、外部行为非市场化的问题”?   估计体制内外没有几个人(包括经济学人)对此信以为真!“乌有之乡”不信,“天则所”也不会信。中间派在回顾一下20世纪90年代的俄罗斯之后,也会表示怀疑。   因为,那个年代的青年经济学家盖达尔曾在叶利钦面前“向上天发誓”:私有化(按西方学术界、政界的定义,这里面既包括国企股份制改革--“部分私有化”,也包括彻底出售国企--“彻底私有化”)将让国家各个方面会变好。结果得到的却是祸国殃民的“野蛮资本主义”或“黑社会资本主义”。   另外,OECD组织成员国中,现在有几家政府还在“打破市场垄断”,而非促进市场垄断,以增强本国的国际竞争力?号称自由市场尖峰国家的美利坚还在国内“打破市场垄断”吗?在近30多年中,似乎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改革中出现过持续不断的高调反垄断现象。先是20世纪80年代,戈尔巴乔夫在苏联搞非国有化和私有化,专门批判国企垄断。后来,叶利钦则采取盖达尔的“休克疗法”,把国企垄断变成私企垄断后,就再不拼命反了。再后来,就是中国的一批自由派经济学人,及有的“学者型官员”学而后知之,又开始拼命反“国企垄断”“行政垄断”,然后……再等等看是啥情况。这是不是在某些方面应了马克?吐温“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这句话?   另外,某学者应当知道,前些年美国斯蒂格利茨教授倡导的一项全球性研究表明,OECD成员国的国企混改(他们称为“私有化”)后,企业绩效和企业治理结构方面的微观经济效应并不明显。俄罗斯等就更不用说了。其相关研究报告,早已集结在《私有化:成功与失败》一书中了。   紧接着的3个中国式问题是:   第一、私企帮不上国企大忙。   中国有几家私营企业达到了上述某学者要求的“花无缺”式公司境界,以至于还能够团结起来,帮助许多国企达到此等妙境?这是不是在 “缘木求鱼”“磨砖成镜”“掘地寻天”呢?   这些年来,全国工商联满世界发表的三大信息,一是有实力的私企不多,特别是在制造业中。如在营业收入排名前十的上市私营公司中,只有4家公司在制造业,其两家分别是生产饲料、小家电,另2家是生产汽车;二是2000多万户私企基本上都是家族控股、管理的类型的。三是如果不让私企控股国企,企业主就不会来参加国企混改。大富翁们也纷纷表态:此言甚是。我在《评国务院混改意见》、《2014:国企与改革》等文章中对这类情况有更多的分析,这里就不重复了。简言之,仅凭工商联已说出口的私企缺乏实力、缺乏制度/管理优势、缺乏参与混改动力三大问题,混改中私企就帮不上国企大忙。反过来说,广大国企真要依靠私企入股来飞升“高大上”之新境界,也是“空想社会主义”或“空想资本主义”。   本届政府5年任期就要结束了,但本该私人资本主导、“优先”的PPP还是国企投资在唱主角。国家发改委某研究所的报告直言:乃“伪PPP”也!2016年政府鼓足干劲“放管服”,减税让利,保护产权,鼓励非公经济的政策都“卫星上天”了,其1-10月份民间投资同比增速还是下降了7.2个百分点!此情此景下,号召99%以上是中小微企业的私企大量投资国企真能“梦想成真”,并让东三省和国民经济“乐翻天”?   人家国外是抓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我们这里非反过来干,上上下下都是一些党员公务员在鼓励中小微企业巨多的私企带动国有大中型企业等在方方面面“上台阶”?干不下来,就有人出钱组织“著名经济学家”们不断地开会说,你国企改革进展缓慢!你说,这是实事求是,还是类似资本市场那些“野蛮人”、“妖精”等的意识形态在作怪?   第二、国家法律保护国有经济在重要领域垄断地位。“破除行政垄断”亦是水中捞月。   1、国家法律保护国有经济在重要领域垄断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所以,在国企混改中,主张要“打破市场垄断”是逆法而行,行不通。   2、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早已在支持大企业垄断,反垄断的重点不再是“打破市场垄断”状况,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反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等。这种趋势与我国反垄断法维护国有经济垄断地位做法是相通的。有文献显示,近几十年为了适应全球化迅猛发展,OECD成员国在不断地总结经验,促进垄断,以增强本国大企业亦即国家的国际竞争力。面对诸多强国中的这种潮流,我们有什么理由还要“违法”逆行呢?   2016年党、政就“振兴东北”联合发文,其中有条款明确鼓励非公企业做强做大。这就不担心其成为垄断企业了?   政府能够违反“市场决定性作用”,打破“竞争导致垄断”“技术进步消除旧垄断,并可能形成新垄断”的市场铁律吗?   3、“破除行政垄断”是水中捞月,很不现实。据说,此概念乃为中国学界某人为批评政府所创造,非“普世价值”之列。勉强而言,可认为“行政垄断”是指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OECD组织成员国就没有这类“行政垄断”了吗?要知道,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主持的有关全球性研究是否定这种“没有”的,并为其合理性说话。美欧强大的“国家资本主义”乃至在某些领域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特许权经营”等,及在全球贸易中实行的贸易保护主义等,是个啥东东?谁能够去“破除”之?   第三、“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不能成立。其理由,一是90%左右国企已实现公司制改革,股权混合型国企已经占大多数了。在许多大中型骨干国企中,国资或国有股已到了退无可退的悬崖边。哪里还有“突破口”可寻?二是党中央历来要求重要国企必须独资经营等,公司法中也有相应的特别规定;三是《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混改“不搞全覆盖”。这些事实、政策和法律都不是国家发改委某领导人可以“突破”的对象。   1、现在90%左右国企已实现公司制改革,股权混合型国企已经占大多数了,再刻意设定混改为“重要突破口”严重脱离国企改革全局实情,且会引发严重的负面效应。目前,国务院国资委的信息显示,中央企业子企业公司制改制面超过92%,28个省(市、自治区)所监管企业公司制改革面达到90%。股权混合型国企已经占大多数了。仅就此点而论,可能混改作为“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之判断在全局上就已经不能成立。相应的,国企其他改革任务的重要性都需相应提升。这里举一个不那么恰当的例子:当年国民党千里长江防线90%以上已被解放军攻占时,对于胜利者来说,“突破口”就根本不存在了,剩下来的重要任务则是巩固阵地,扫除残敌,完善社会治理,继续前进,解放全中国。   换个角度说,在这种在格局下将混改设定为国企改革“突破口”,可能被人利用来继续压低许多骨干国企中“不多乎,不多也”的国有股比重,继续推动国企股权结构走向高度分散化。这种危险的“改革”走向将可能产生极严重的经济/政治后果:既为私人控股金融公司、外企等在资本市场当“野蛮人”疯狂“圈国企”创造更大空间,也为一些私企和体制内腐败分子伺机联手控制国企并依法改其为私企创造更多条件。   在这些方面,几十年来积累的案例已经不少。现在金融业、房地产业和制造业等一些私人控股企业,是这样走过来的。近期资本市场“野蛮人”收购风起云涌,有的知名国企特别是制造业国企等受到严重威胁,也就是这么一回事。所谓监管,则总是在一片牺牲的“炮灰”面前显得滞后,有些防不胜防。   至于各行各业一些大大小小的资本家或与少数吃里扒外的高中级干部在政经两方面狼狈为奸、同流合污、控制权力机关搞“金钱政治”;或与国内其他各领域的政治反对派沆瀣一气,操纵新闻、舆论和教育,甚至是亲自赤膊上阵,屡教不改;或与“台独”“疆独”“XX极端势力”勾肩搭背,提供物质支持;或与骨子里敌视中国的外国政客眉来眼去、握手言欢、慷慨捐款,并帮其传播“普世价值”;或是改变国籍,转移资产的种种信息等,则已是全国性的《参考消息》。继续壮大私人资本集团在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通过国企混改来增强其实力,只会使这些丑恶现象有增无减,并增加其对所谓“中产阶级”的影响或控制力。对此,政府方面的国企改革设计可有根本性的应对良策?“不要告诉我,这不管国企改革或政府经济部门的事儿,除非你们不是共产党。”   2、在许多骨干大中型国企中,国资或国有股占比已到了退无可退的悬崖边,再开展“重要突破”就要明显地“量变到质变”了。国务院国资委的信息早已显示,大中型国企的主力军,即在上千家中央和地方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50%以上乃至60%以上的绝大多数股权(和相应的巨额净利润),已属国内外少数非国有投资人所有,而非13亿多的“全民所有”。这些投资人中,极少数亿万富翁可能又占了大头。这些公司的资本或股权结构和利润分配已向非国有股东严重倾斜。从所有制结构的角度评价,在这些国有上市控股公司中,已经是非国有股“一股独大”,属于全体人民的国有股则“一股独小”,且有可能更小了。利润分配同然。   在这种状况下,再如某学者代表国家发改委所指示的还要“引入更多的非公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如上所述,这种政策的客观逻辑不会是在为近期资本市场上一时间风起云涌的“野蛮人”恶意收购国企等架桥铺路吧?或者,这甚至就是许多国企混改“下一步”的可悲宿命?我们对这种可能的“改革”前景,不可掉以轻心。   这种实实在在的自由市场上的恶意收购威胁,许多年前上海市国资委主任等就有过预警, 奈何人微言轻,他又出了些问题,没人将其言论当回事儿。后来在反 “国资一股独大”的体制内外风潮中,“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国有股尽可能少”“国有股低于50%的企业不按国企方法管理”一度竟如“小三上位”,风头十足。今天,前问题官员的预言总归是在加紧兑现了,并使证监会主席赶忙表示反对,情真意切之间不惜述诸刑法的威力。“吃瓜群众”问:能够标本兼治吗?   好在党中央国企改革《指导意见》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通过实行股份制、上市等途径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要着力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上下功夫”,而非某学者说的要在“引入更多的非公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上“下功夫”!党中央和某学者个人两方面的着力点不一样哩。   3、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历次国企改革重要决策及现行公司法,都未允许将混改设定为国企改革“重要突破口”,搞什么“全覆盖”,及泛泛要求“允许乃至引入更多的非公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改革开放30多年进程中,在中共中央关于国企改革的历次重要决策中,都明确地要求重要国企需独资经营、国资绝对控股等。其中有的国企只能是,或者主要是引入其他国资搞公司制改革。2015年9月发表的中共中央国企改革《指导意见》中,更是明确规定,国企改革“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商业类国有企业”混改,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和国有全资经营的规定。“公益类国有企业”改革,更是将“采取国有独资形式”放到了第一位的政策选择位置上。   历来的公司法中也有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等。   所以,如果将混改定为“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允许乃至引入更多的非公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实现改革任务可探索的有效途径”的政策性观点能够成立,并于2017年开始在重要领域大中型央企中全面落实,继而轰轰烈烈地推向全国各地,那么,就需要推翻中共中央所有的与之相反的重要决策,并修改公司法。这是“政治规矩”所允许的吗?中纪委“老王”会怎么划圈呢?“容错机制”能够包容这种极端错误的政治筹划或行为吗?   另外,重复地说,从收入分配角度看,再继续用非公资本压低国企的国有股比重,“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国企沦为中、外非公资本所有者的“超级提款机”,蜕变为加速中国两极分化的“火箭发动机”,并成为“权贵资本主义”载体,当是坐实无疑了。托马斯·皮凯蒂也对中国国企改革有过这种提醒。在其它国际文献中,前苏联和OECD成员国的私有化后果也都是“殷鉴不远”。   4、再次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按时公开发布全国性的、各行业国企股权结构详细数据,及相应的利润分配数据等。这在技术上并不存在困难,且统计局曾有发布工业企业不同性质股权分布数据的先例。公布这些数据,有利于全民研判和监督国资国企改革。政治民主,不就是这样要求的吗?    五、坚持国资国企自信+“拿来主义”   国内外许多案例提醒人们,理直气壮搞好国企应该有国资国企自信。在此前提下,可以自力更生为主+“拿来主义”,广采博取其他类型企业的长处。这是资本主义国家许多政治家都能够做到的事情,并真的建立、维护了强大的“国家资本主义”力量。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干部岂能落后。   2016年11月5日,国务院国资委副秘书长,国务院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彭华岗指出:   “从国际对标比较来看,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完全可以与世界一流企业并肩。今年最新发布的财富世界500强中,国有企业有83家,比2005年增加68家,其中中央企业50家,国家电网、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分别位列世界500强前2-4位。我们专门组织课题组,从企业经营实力、财务绩效和技术经济指标三个方面进行对标分析,对石油石化、钢铁、航空运输、通信服务和电力供应5个行业世界领先企业进行综合评价,这些行业中14家中央企业或其主业上市公司中有11家达到世界一流企业水平,其中国家电网列电力供应业第二位,中石油和中国移动列石油石化和通信服务业第三位。”   再去看看这些公司相关年报和经验总结,固然有公司制改革和在世界范围广泛“取经”乃至“取人”的行为,但他们是主要依靠大量“非公资本”混入取得如此骄绩的吗?显然不是。   另外,目前这些国有公司面临的那些大挑战中,又有哪些是可以“全心全意依靠”王健林、王思聪、马云、吴小辉、姚振华、潘石屹、赵薇、褚时健、王石们,或者什么“中国3000家族企业”“民营企业500强”的投资、耳提面命来解决的呢?   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的资料也显示,“当前在OECD(经合组织)国家的国有企业,平均有一半以上的国有企业属国有独资,所有国家的国有企业都是完全或大部分由国家控制,上市公司平均只占10%,少数国家国有企业没有一家上市。新加坡淡马锡下属国有企业(有)一半也是国有独资企业。”   有著名经济学人曾说,越来越多的中国经济学家向往体现普世价值、宪政民主、自由企业制度的“欧美模式”。国有经济最不适合市场经济。国资国企应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反对 “国资一股独大”。 但是,看了以上OECD成员国及新加坡的国企中,独资国企占比居然有那么高,且“国有企业都是完全或大部分由国家控制,上市公司平均只占10%”,这些“越来越多的中国经济学家”及“学者型官员”们还会“向往”么?或者,不向往了,自行其是,我们“经济学家”“学者型官员”就是只要学他们的私有化,并要“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城内高髻,城外丈余”,会好看么?   沈阳市政府等会向往么?希望他们能够好好学习,取长补短,改过从善。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传统之一就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再者,这些人们,对“从国际对标比较来看,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完全可以与世界一流企业并肩”的鲜明观点,又该有何感想呢?   也不必对他们中的某些人抱什么幻想。因为,世界上国企能搞好的事例从来不缺乏。而西方从经济理论上批评国企搞不好是“傻瓜经济学”的著名观点也存在不少时间了。很难想象他们会是在毫不知晓这些情况下固执己见,或是固执1980年代美国政府在全球宣传 “国企无效率”和“私有化”的一己之见。   但是,党员干部要讲政治纪律和规矩,要向党中央看齐。在国企改革的重大问题上,如有地方、部门出现扰乱“朝纲”现象,那是不可以的。    六、公司股东是“非神圣同盟”   各色各样的国企股份制改革又要热闹了。前面说过,OECD和俄罗斯的经验证明,股份制改革的微观经济效应并不明显。那么,进一步看,股份制下的“股东”“老板”“专业高管” 等“经济人”又会怎么样呢?他们会结成“高大上”的“神圣同盟”去搞好公司吗?   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他们最可能结成的是“非神圣同盟”,即并无高尚价值目标、仅以世俗功利而相互利用、勾结,善于搞机会主义。“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前些年,剑桥大学经济学教授张夏准在《经济学的谎言--为什么不能迷信自由市场主义》一书中,对欧美公司股东的动机、行为,及各种可能的好、坏后果进行了一些深入讨论,其中已提到的观点,可能是今天国企公司制或“股权多元化”改革需要的一针清醒剂。现分享如下。   股东通常是公司的老板,但是,和大多数随机应变的“利益攸关者”一样,他们常常根本不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除非他们是特大股东,出卖手中的股票将严重影响公司的前途)。--这是肯定特大股东、“一股独大”存在的必要性。绝大部分中、外私营公司都是这样做的。文献还显示,欧美“国家资本主义”中独资经营、“一股独大”,乃至与“参股”、“黄金股”相联的政府权力也很厉害。   有限责任制度通过“能够使人们聚集大量资本”的方式促进人类生产力的进步,原因在于它为股东提供了一条安全退路,股东可以降低各种投资风险。但也正是这条安全退路才使得股东在维护公司长远利益方面非常不可靠。有的国家鉴此采取了约束性政策。--一般股东缺乏维护公司长远利益的动机,其行为则倾向谋取短期利益,并可随时“跑路”。能够在激励机制旁边成功地建立约束机制很重要。   股东价值最大化原则,就是专业高管获取回报的多少应当与他们能够提供给股东的利润的大小挂钩。为此,专业高管与股东之间形成的肮脏联合及其获取的利益是以牺牲公司其他利益攸关者的利益为代价的。如减少工作岗位、解雇工人、降低工人工资和福利待遇,迫使政府减税和提供补贴,等等。结果,收入不平等急剧扩大。美国在里根总统时期,政府减税、市场自由化改革和企业投资下降各行其道,形成一道充满讽刺意味的亮丽风景线。--股权多元化公司的职业经理人也可以不靠谱,能够比原来的总经理高明、可靠多少仍然是个问题。 “一股就灵”是想当然尔。   根据自由流动股东的利益管理公司无论是对国民经济还是对公司本身而言,既不公平也无效率。正如杰克。韦尔奇最近所承认那样,股东价值可能是“世界上最愚蠢的想法”。也恰恰是他,在1981年因首创“股东价值”一词而倍受称赞。其人曾长期担任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总裁。--可见,在理论、逻辑和实际生活中,股份制公司的公平、效率也是蛮有理由去怀疑的。   遗憾的是,张夏准没有在这本书中对股东中的“野蛮人”收购公司,及股权分散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管理层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收买董事会成员,欺负股东、“俘获监管”等现象开展进一步讨论。这可能是由于英美的资本市场情况各异所至。   但是,好在相关信息还是比较容易看到的。比如,(1)《经济导刊》2016年2期发表的简炼《中国版“门口的野蛮人”来了--从“万宝之争”看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发展趋势和对策》,就结合中、美情况介绍、分析了资本市场的“野蛮人”情况。(2)斯蒂格利茨教授在《喧嚣的九十年代》第十章中,专门分析了美国“内部人控制”下发生的“安然事件”,等等。这种“内部人控制”的危险,并非国内一些人说的,是什么“一股独大”的国企“专利”,可以靠股份分散化、私有化来解决。私营股份制公司,特别是其股权分散化的公司,才是“始作俑者”,也是其中的佼佼者、领军者。   但张夏准倒是在别的地方提醒人们注意,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着力推行的各种改革方案,--如迫使非常有效率的韩国浦项钢铁公司私有化,亦即“股权多元化”,--往往与他们自身实际做的相反。他们踏着梯子向上走,却要你撤梯子而上,结果让你摔个鼻青脸肿。    七、总结和建议   第一、中共中央国企改革《指导意见》禁止“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在竞争领域“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是消灭绝大部分国企。再“破除行政垄断、打破垄断”,将垄断国企拆分为竞争性国企,然后再如法炮制,然后…… 国企还有“然后”吗?   第二、地方政府振兴东北要坚持国资国企自信,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有关重要指示。沈阳市政府的国企改革计划需纠正其错误部分,坚持正确部分。   第三、地方政府推进国企公司制改革要守政治规矩,坚定不移地向党中央看齐。要“以法为师”。不能够向所谓的“专家”、“著名经济学者”看齐,也不能够见“大官”就盲从。要增强对“思想PM2.5”的抵抗力。   第四、政府对非公经济要做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估。当前,特别要防止高估非公经济实力、迷信私人产权和“股东价值”的倾向。   第五、国企混改,特别是重要行业的中央企业混改,一定要坚定不移执行中共中央《指导意见》规定,严守政治规矩和国家法律,不能够按照某学者以混改为“重要突破口”+“破除行政垄断、打破市场垄断,……允许乃至引入更多的非公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实现改革任务可探索的有效途径”的政策思路进行混改。   第六、按国务院分工“牵头”国企改革的国务院国资委,既要统筹兼顾,发挥有关各方积极性和专业特长,也应拥有为其他相关部委、地区及重要国企改革计划和实践严格把脉、把关的职权。2017年国企改革既要考虑进度,也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   第七、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要善于抓住、化解国企改革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及时消除乱“突破”、乱“打破”的干扰,如对发生问题的部门、地区或有重大影响企业及时进行指导性、指令性政策兼备的“窗口指导”,保证党中央的国企改革计划稳步推进。改革中发现重大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以进一步完善改革计划,精益求精。党中央也是“民主集中制”“眼睛向下”和“与时俱进”的呢。   第八、股份制和资本市场有陷阱,需防备。小心国企股权多元化后各色各样的“野蛮人”收购及其他化公为私的腐败行为。要认真总结金融市场开放中监管滞后的种种教训,防止其扰乱国企改革。政府金融系统和国资委系统等应联手完善相关防范性的法律法规和信息机制。   第九、政府领导改革要有充分的预见性。监管制度安排要有前瞻性。真正做到严防国企、老百姓成为不当改革、监管滞后、空口允诺的可悲“炮灰”。更莫让“炮灰”越积越多,--“人民不高兴,后果很严重”。   第十、《警惕经济学的谎言》。警惕著名、知名的《迷惘的经济学家》和“专家”。股份制公司是“非神圣同盟”,有自私自利和机会主义,有违法乱纪,有“不公平也无效率”“大量错配资源”的阴暗面,这需要有关方面及时完善外部控制和公司内的激励/约束机制。“一股就灵”不可能,意味着“股权多元化”难承一些改革者的厚望。谋划改革,要戳断国企“死了病才好”的产权逻辑的脊梁骨。    中新社记者沈殿成:《沈阳国企改革:引入外来资本与对外股权投资并行》;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刘莹:《沈阳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放开国有股权比例限制》。    中华全国工商联:《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NO.12(2014-2015)》第233-234页,中华工商联合会出版社2016年。    夏小林:《评发改委体改司孔泾源司长的私有化取向》,草根网。    夏小林:《评国务院混改意见》,草根网。    周放生:《混合所有制改革划定政策边界》,《经济观察报》2015年10月10日。    邵宁:《实现国有企业和市场经济的融合》,《经济导刊》2016年12期。    新华网/中国政府网:《厉以宁委员: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角度看国企改革》,2016年3月10日。    国家发改委网站:《以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作为深化国企改革的突破口实现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改革试点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专题会》。    《经济观察报》记者:《严防国企控制权旁落,上海国资动议新规》,2006年2月27日。    《彭华岗:国企改革奋力前行》,2016年11月5日第三届大梅沙中国创新论坛之国企改革与发展论坛的演讲。    经济观察网记者张斌:《楚序平:“混改”不能动摇国有资本根基》,2014年10月28日。    夏小林:《反吴敬琏论》,《香港传真》2012年6期,大风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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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 2 卉樱果 2014-8-18 23:58
前天下午与眼科中心联系询问有否有人取消白内障手术预约像我上次左眼那样,我的右眼白内障手术能否提早?结果被一个坏消息惊呆了-由于省政府大大削 减了白内障 手术预算,很多病人都被无期延迟甚至被取消手术!这真是荒谬的决策!这个女省长,上台后没做什么有益于民众的事,连学校罢工也处理不了。真是无能无德的省 政府!见识短的女政客省长! 眼科中心说:你还幸运,顶替了一个取消预约的人做了左眼。否则就都缈缈无期了。但是我的右眼就缈缈无期了?独眼龙实力不平衡到啥辰光?真正气煞~ 静下来一想,医疗保险属于省政府管辖,我应该去找省议员投诉省长哦。因为凡是对省政府不满就找省议员。对联邦政府不满就找国会议员。 对市政府不满找市议员(这个我还没找过)。每个社区都有一个负责该区的议员接待上访者。 上 午毛毛细雨,走去五分钟见家庭医生,隔壁就是省议员办公室,一点没气派,小小的,门面和家庭医生一样大。外间的助理听我投诉省长削减免费白内障手术预 算,眼睛一亮,说安德鲁正好在,让他直接接待你。安德鲁竟然记得我,然后我就陈述了自己的投诉,安德鲁点头表示同情,让助理复印了我的眼科病历,立刻打印 了投诉内容,让我签了字,最后握手,告知他一定会过问此事的。 认识安德鲁是2009年,他来信邀请居民们去 他家上访,我去投诉了十月份有一周甲壳虫太多无法开窗,心想能否政府喷喷药什么的。他解释一切动物飞虫都是先 于人类定居在此的原住民,这个观念让我感动了,以后看到甲壳飞虫也就不抱怨了,就像他所说,甲壳飞虫只打扰我们一个礼拜到十天,我们人类占了它们太多地 盘。 2011年省政府欲关闭我们社区两所小学,我们跟着他参加过反对关闭小学的游行好几次,后来又参加过他领头的反对HST税收的活动,都胜利了。去年年初为儿子家移民进程太慢找过他,他说这个不属于他的范畴,介绍我找国会议员。国会议员也好给力!!! 第 三天,由于清洁助听器掉下两个眯眯小的零件,按预约的日子去西百老汇街的听力中心免费费维修后顺便去对面街的眼科中心询问右眼手术日期。怪了,前几天还来 电说推迟今天却给了确认文件写明日期地点注意事项。问其原因,只说政策多变。难道省议员昨天立马过问了?会哭的孩子多吃奶,放之四海皆真理呀! 点这里给爷爷奶奶的画和照片加加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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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薄案:24日庭审记录(很长)
新闻速递 2013-8-25 01:19
【24日庭审现场1】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王某某到庭。 审判长:由辩护人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王某某,我是薄熙来的辩护律师,现在问你几个问题。为了工程款的事情你一共见了薄熙来几次? 证人:两次。 辩护人:间隔多长时间? 证人:记不清楚了。 辩护人:大致时间? 证人:半个月之内,但记不太清。 辩护人:你见薄熙来的时间大概是什么时候? 证人:2002年2月。 辩护人:你说工程款这件事情是在那个单位的那个马某某给你说的? 证人:是。 辩护人:那个马某某有没有说给 大连 市方面的领导说? 证人:没有。 辩护人:你和谷开来为工程款的事情见过几次面? 证人:一次。 辩护人:你和谷开来是在哪里见面的? 证人:在沈阳友谊宾馆家里。 辩护人:谷开来说是在省政府大院的门院见的,边走边谈,你觉得对吗? 证人:我记忆是在友谊宾馆。 辩护人:你以前的笔录说在友谊宾馆6号楼,后来说在8号楼,你是怎么想起来这个楼不对的? 证人:当时想起来6号楼在装修。 辩护人:是你联系办案单位说你当时记错了,要求再写一个更正吗? 证人:是。 辩护人:你第二次联系薄熙来见面,你当时给薄熙来提议500万元留作他用,他有没有给你说也给你100万元之类的话? 证人:没有。 辩护人:你有没有给他商量这个钱用什么方法来拿? 证人:我说过以咨询费的方式。 辩护人:你给薄熙来说过吗? 证人:说过。 辩护人:薄熙来怎么说的? 证人:他没有吱声。 辩护人:你向领导提出的这个建议,如果领导采纳了,是不是要具体商量一下怎么办? 证人:我和薄熙来没有商量这么细,他让我找谷开来,我本来想与谷开来细谈、商量,后来都是赵某某来处理这个事。 辩护人:你到底说没说过用咨询费的方式提出来? 证人:说过。 辩护人:薄熙来没吱声? 证人:对。 辩护人:这钱是不是给严某某的? 证人:不是。 辩护人:通过他的公司把钱给别人? 证人:是。 辩护人:严某某有没有提过扣税的事? 证人:没有。 辩护人:你在给薄熙来讲钱的想法的时候有没有讲他家里人的情况。 证人:我昨天回去仔细回想了一下,我确实说过当时薄瓜瓜在国外学习,让他把这个钱留作家用,我说过这个话。 辩护人:被告人当着你的面给谷开来打的电话? 证人:是。 辩护人:你说一下他给谷开来打电话的内容。 证人:就是涉及某单位给了一笔工程款,我想留给你做家用,具体的事你跟正刚商量。 辩护人:你给谷开来是怎么说的? 证人:我说涉及到上级某单位有一笔500万元的工程款,她说这事我知道,你们领导给我说了。 【24日庭审现场2】 辩护人:你在回答第一辩的过程中讲了,你在第二次见薄熙来的时候讲了薄瓜瓜在外学习,家里困难。昨天你讲了你和薄熙来是上下级,除了工作你们有无私下来往? 证人:没有。 辩护人:你和薄谷开来有无私下交往?是否朋友? 证人:谈不上朋友,因为薄谷开来对规划和建筑比较感兴趣,和我谈得来,我们有过钻研的事情。 辩护人:那你如何知道她家孩子在外学习开销大,家里很困难? 证人:这是我自己的想像,在外学习花销很大。 辩护人:你说两次见被告人的时候都讲了,这笔钱由于涉及涉密工程,钱不好处理? 证人:我说的是钱转给 大连 市政府不好处理。 辩护人:不好处理是什么意思? 证人:这是我想像的,因为我不懂财务,我只是感觉不好处理。 辩护人:请款时你找的谁? 证人:找的薄熙来,最后找的李某某。 辩护人:钱通过李某某拨出来的? 证人:是。 辩护人:李某某在明知是涉密工程的情况下能够拨出钱来,为什么他就不好收回去处理? 证人:这件事昨天说的很清楚,必须先向薄熙来汇报,汇报完后由薄熙来找李某某,我不能直接找李某某。 辩护人:你说马某某没有说,是你自己想的,你自己认为要向薄熙来汇报? 证人:是。 辩护人:这完全是出于你自己的考虑,没有任何强制要求? 证人:是。 辩护人:你刚才说你提你的想法是第二次见薄熙来的时候? 证人:对。 辩护人:你见薄谷开来是第二次见薄熙来之后见的她? 证人:是。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补充发问? 公诉人:有。首先,关于工程的问题,工程是个涉密工程,是薄熙来交待给你办的? 证人:是。 公诉人:当时怎么交代的? 证人:交代给我说这是涉密工程,不仅薄熙来,上级领导也告诉我这是涉密工程,虽然没有签保密协议,但给我提了保密要求,不允许对外说这件事情。 公诉人:后来你说按薄熙来要求向李某某汇报,当时如何向李某某说的? 证人:我没和李某某详细说工程的情况,只是按薄熙来的指示,需要多少钱。李某某说工程的具体情况我不想了解,我按照领导指示,该给多少钱给多少钱。 公诉人:你觉得涉密工程为什么要向薄熙来汇报?他当时已经调任辽宁省省长了。 证人:这是薄熙来交办给我的,没说别人负责这个事,我只能向他汇报。 公诉人:当时薄熙来作为辽宁省省长,有无对大连市管理监督的权力? 证人:因为是上下级关系。 公诉人:你在第二次向薄熙来说500万的时候,辩护人问你提到咨询的事,这是怎么回事? 证人:我说是不是可以以咨询的名义打到某个设计单位。 公诉人:是否真有咨询这个事? 证人:没有,这事没发生。 公诉人:为何要提咨询的事? 证人:我想怎么样处理这个款项。 公诉人:以此为名义?找个理由? 证人:对。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补充发问? 被告人:(问证人)按你说法,第一次你找我时,我说的是再研究还是再考虑? 证人:考虑。 被告人:第二次你又去找我,我就同意了? 证人:是。 被告人:第二次你找我同意,你说了什么? 证人:我说这是涉密工程,资金比较安全,是否可以留作家用。 被告人:当时谈到我儿子在外读书,薄谷开来陪读,有困难,有这内容么?有这话吗? 证人:有。 被告人:第二次你说我以什么理由就收下了这笔钱了,还说别的了吗?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原来的笔录是否实事求是? 证人:实事求是的。 被告人:你告诉我马某某还问我对这笔钱如何处理,有什么意见,告诉我这个话了吗? 证人:我说这件事全部向你汇报,然后他就要你的意见。 被告人:这话你跟我说了没有? 证人:跟你说了。 被告人:你过去在笔录中讲到这段情节了吗? 证人:记不清了,我今天在法庭上说的是事实,笔录细节记不清了。 被告人:你跟我说过马某某说,第一要把这钱交给大连市政府,第二让你问我的意见? 证人:我说只能请示你的意见。 被告人:马某某要你征求我的意见,而且你当面给我说了? 证人:是。 被告人:证人,你与开来讲话的时候是你先把这个事情讲了,还是开来直接和你说,你不用说了,她都知道了? 证人:我先提的有500万元工程款,然后开来给我打断话,说她知道了。 被告人:因为你坚持一定要向我汇报,你是否跟马某某说过不能向大连市领导汇报? 证人:因为大连市领导不知道这个涉密工程的具体情况,所以我不能向大连市政府领导汇报,我说我只能跟薄熙来汇报。 被告人:向李某某说过这个工程是涉密工程吗? 证人:知道。 被告人:李某某本身知道还是你跟他说的? 证人:我没有跟他说,我不知道他从哪知道的是涉密工程. 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跟你接触之前就知道这是涉密工程? 证人:我无法判定他是否知道这是涉密工程。 被告人:你的感觉是否知道李某某是否知道这是涉密工程? 证人:我无法判定。 被告人:你与李某某请款的时候有无提涉密两个字?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对李某某没有提到涉密,那么李某某当时是怎么说的?拿起笔来就签了字吗? 证人:开始说说你在电话里已经向他交待清楚了。 被告人:李某某跟你说我在电话里已跟他交待清楚了? 证人:对。 被告人:也就是说你单独见李某某的时候没有再提涉密吗? 证人:十几年前的事了,我确实是记不清楚了。 被告人:李某某当时拿起笔来把这个事儿给签了,在签字之前李某某问过你什么? 证人:记不清楚了。 被告人:他有没有可能啥也不问拿起笔就签? 证人:他不是当着我的面签字。 被告人:你要请一笔款,你是怎么向李某某表述的? 证人:我就说有个工程需要这笔款,然后他说我知道了,领导已经给我打电话了。 被告人:我有没有嘱咐你这个项目对李某某保密? 证人:没有。虽然你没有嘱咐我对李某某保密,但在交待这个任务给我之前,已交待我这个项目是个涉密工程,不要跟任何人说。这是个大前提了,虽然你没说要对李某某保密,但我也没有给他说。 被告人:你的判断是我对李某某还在保密? 证人:我没有这个判断。 被告人:证人,这个事情时间很长了,你对这个事情记忆还很清楚吗? 证人:主要细节还很清楚,但太具体的我记不清楚了。 审判长:公诉人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公诉人:证人当庭证言与之前笔录一致,应予采信。 审判长:被告人对王正刚证言有无意见。 被告人:证人证言实际上自相矛盾,他所说的这些证言和客观现实也差距太大,并且是不符合常理的。首先,这个事情不符合事实,不符合常理,按照王正刚昨天回答来说,他第一次找我我没有答应,他也没有说别的,第二次也没说任何理由我就答应了。第二,他在之前他从来没有给我送过钱,也从来没听过我收过钱,在这种情况下他怎么能够断然把这500万元给了我,就提出这个建议呢?再有,他让我收钱,总得说出一些理由来,他刚才讲因为我老婆孩子在外面,他想给我补贴一点家用,这个理由对一个领导干部来说,能是一个打动他人心的理由吗?要知道,我的大儿子也是在国外留学的,而且我从来不担心他有什么困难。还有,谷开来的收入情况非常好,谷开来证实她共办有5个分律师所,经济情况非常好。还有,谷开来还给我说瓜瓜也很优秀,有奖学金,我有什么理由担心他们有什么困难呢?王正刚说他给我送钱的理由,如果说我收500万元,我总得思考、策划,对于一个贪污犯来说他总得想想这笔钱还有谁知道吧?收这笔钱安全不安全吧?我觉得王正刚当时如果对领导负责的话,总得保证我的安全吧。涉及到李某某的问题,李某某当时是否知道涉密,刚才王正刚一再否认没给李某某提过涉密的事实。但两次笔录清楚地写着他去找过李某某请款,给李某某讲过这是领导安排的涉密工程,李某某还回应他既然是涉密工程,就不问了,拿起笔来,就给签字了。试问,李某某在完全不问的情况下就能签字吗?如果我在这之前已经给李某某把情况说清楚了,对涉密情况了如指掌,那么我有没有胆量把这500万元再揣到自己兜里? 【庭审现场】(3) 被告人:按王正刚的说法,是我给薄谷开来打电话时,他在场,在电话里我讲,这是上级某工程的钱,500万明确提到了,这个事是否合情合理?按王正刚的描述,我对他很矜持,第一次我没说话,第二次我也没说更多的话,然后我当着他的面跟谷开来讲,“上面有500万,是工程款,王正刚出了个好主意,留给家用,拿去用吧!”这符不符合贪污犯狡诈的心理状态?我会不会通过电话说这么敏感的事?熟悉我的人都知道,和我说话时我先要求他们关手机,我还是一个比较谨慎的人。我会不会通过有线无线,指示谷开来把这500万拿下来?薄谷开来的证词与这个事也是矛盾的,谷开来自相矛盾,她既说过我跟她讲过这个事,又多次在笔录中说我打电话给她,核心有两句话,一是我说的话很含蓄,二是她听了后我们俩就心照不宣。电话的情节我认为也是不合常理的,和一个最低水平的贪污犯的所为也不相符,就算智商再差的贪污犯也要问清楚这笔钱 大连 还有谁知道? 审判长:你的核心观点是王正刚的作证内容不属实? 被告人:不属实这只是一层意思。他讲的话和实际描述还有差异,差异很大,既不符合常理,而且他说的话前后完全不搭。昨天我问话时第一个问题是你过去的笔录是否都属实?他说没问题,都属实。请法庭对照一下就看出差异来了。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辩护人:他的证言有很多矛盾和问题,我们待结合其它证据后一并发表意见,在此不再发表了。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五分钟。(敲法锤)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想针对刚才被告人的辩解发表一些意见。王正刚是本案的关键证人,他证实了本案的核心事实,即起诉书指控的贪污500万元的事实。这500万是公款,但经过被告薄熙来同意了王正刚的补贴家用的提议,安排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量,最后这500万元进入了薄谷开来控制的账户。 审判长:公诉人注意,辩论意见留在辩论阶段再发表,现在继续举证。 公诉人:如果没有被告人薄熙来的同意,王正刚怎么能去找薄谷开来?如果没有薄熙来的安排,薄谷开来和王正刚怎么能将500万进入薄谷开来实际控制的账户?结合被告人对证言的质证,这些质证意见貌似非常合理,但实际是无理辩解。刚才被告人提到王正刚第一次找他没答应,第二次答应了,实际上这是被告人自己供述的内容,根本不是王正刚的证言。 审判长:再次提醒公诉人,辩论意见在辩论阶段再发表,对被告人供述的质证意见在质证阶段再行发表。 【24日庭审现场4】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1、证人王正刚在侦查阶段还有3份证言和1份亲笔证词,证言证明内容与证人王正刚当庭作证证明的内容一致,不再详细宣读。 2、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 大连 市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处副处长程某于2012年11月11日所作的证言。该证言证明:接受王正刚指派具体负责上级单位改造工程施工管理的事实。 3、公诉人出示证人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大连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某某的证言。该证言证明:2001年3月公司按照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安排,承接一项工程,2001年底验收完工。 4、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市长李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证言。该证言证明:王正刚向其汇报上级单位工程的事实。下面,公诉人宣读该份证言节录: 薄熙来是在2001年1月17日从大连市委书记任上调任辽宁省省长的。薄熙来调走后,有一天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向我汇报说:薄熙来当市委书记时交给他一个上级单位涉密场所的工程任务,这件事只有他和薄熙来知道具体情况,现在工程马上要开工了,我这才知道有这件事,我就对王正刚说:既然是涉密场所的工程,我会做好保密工作,我也不多问具体情况。 5、公诉人出示从大连市规划局提取的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签订的音视频系统的供货合同,证明大连市政府负责上级单位改造工程的事实。 6、公诉人出示大连市规划局于2013年5月20日出具的“关于王正刚同志任职情况的说明”,证明王正刚同志的任职情况。 7、公诉人出示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自书材料、亲笔供词,薄熙来在侦查阶段有2份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有1份供述。证明:薄熙来在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大连市人民政府承担了上级单位的一项工程。该工程由薄熙来负责,薄熙来安排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具体承办。 8、 公诉人出示证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于2012年11月4日的亲笔证词和2012年11月5日所作证言。上述证据证明,薄熙来安排薄谷开来与王正刚商量截留侵吞500万元的事实。 下面,公诉人宣读证言节录: 薄熙来在辽宁任省长期间,一天,薄熙来告诉我,“王正刚想找你一下”,我说他找我干什么,薄熙来说,你的律师事务所不是关了吗,你不是老埋怨我吗?王正刚可以帮帮你的忙,给你一笔钱,数额挺大的,薄熙来让我和王正刚直接谈,当时我就明白了。因为当时我律所关了,我陪瓜瓜在英国读书,开销又大,钱比较紧张,瓜爹是非常清楚的。 问:薄熙来说的“帮帮你”是什么意思? 答:薄熙来说话都是非常含蓄的,我和瓜爹说话都是心照不宣的,说话不用说的太明白,王正刚其实就是有一笔钱要给我和薄熙来,我们都非常清楚。瓜爹说,王正刚可以帮帮我的忙,给我一笔钱,我就很清楚瓜爹的意思了,就是王正刚要拿些钱给我。因为我和王正刚之间之前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他平白无故不会给我钱,他来找我也是瓜爹跟我说的,我之所以敢收王正刚的钱,就是因为他做事非常稳重,不会出事。 问:你接着说? 答:后来王正刚到我沈阳的家里找到我,他跟我说,领导(薄熙来)让我来找你,给你一笔钱,王正刚还说,他现在负责的一项工程,有笔工程费阴差阳错富余出很多,有500万元,给谁都一样,知道我已经关闭律所了,不再有收入,把这笔钱给我,问我怎么收下,说薄熙来知道,问我是否找个公司先打过去。由于这事是薄熙来让办的,我就欣然同意了,我告诉他直接找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我告诉他赵某某知道怎么办这件事。其实这个事情很简单,瓜爹告诉我王正刚来找我,我让王正刚去找赵某某,赵某某就把这500万元收下了。 问:赵某某是怎么办的? 答:我告诉赵某某,王正刚会去找他,让他把王正刚给的这500万元收下,具体如何操作,让他和王正刚商量。赵某某按我说的去找的王正刚,他跟王正刚在这之前就认识,是我介绍他们认识的。赵某某为人非常可靠,和薄熙来是小学同学,关系非常好,我在律所的资产都由他帮我进行管理,我用钱的时候就找他拿,我对赵某某很放心。 问:王正刚把钱给你以后,你给瓜爹说这件事了吗? 答:我对薄熙来说,“王正刚找我了,事情已经办好了,王正刚给的钱收下了,交给赵某某保管了”。这种事情没有必要说得太清楚。我和薄熙来都是非常严谨的人,薄熙来为人非常厚道,对人也非常严厉,他不是一个随便收人家钱的人,之所以收王正刚的钱,是因为王正刚做人也非常正派,和我们的交往在这之前没有金钱上的往来,所以我们才认可他的。这样逐渐他就和我们走的比较亲近了。亲近了往往就放松了警惕,导致收了他这笔钱,犯了无法弥补的错误。我很清楚这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对薄熙来意味着什么。 问:王正刚交给赵某某的那笔钱是给谁的? 答:不是给赵某某的,也不是给赵某某所在的某律师事务所,就是给我的钱。这500万元放在赵某某那,我很放心,他是替我保管,我的钱有一部分在他那,他是我的管账先生。 问:王正刚给你的这500万元是什么钱? 答:简单一点说,就是王正刚拿了一笔富余出的工程款的钱,给了我,但具体是哪的钱,我不知道,是薄熙来让他给我的,王正刚和薄熙来非常清楚这是什么钱。我收了不该收的钱,但都是基于对王正刚的信任,觉得收王正刚的钱不会出事,我和薄熙来不是谁的钱都收,我收钱都是收走得比较近的人的钱。没想到还是出事了. 9、公诉人向法庭播放证人薄谷开来于2013年8月10日所作证言的同步录音录像时段,在录像中薄谷开来明确表明其原有证言完全属实,进一步说明其作证的客观性。 10、公诉人出示证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的证言,赵某某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证明薄谷开来安排赵某某与王正刚联系接收500万元并替薄谷开来保管的事实。下面公诉人宣读赵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的证言节录: 2000年左右,我随开来在大连的一家酒店吃午餐,当时除了我和谷开来以外,还有几个大连市里的干部,开来专门把王正刚介绍给我,说王正刚是大连市的规划局长,“领导”(指薄熙来)对他十分器重。2002年3、4月份的一天,开来让我和王正刚联系一下,说:“有一个关于一笔业务收入的事,你找王正刚联系一下”,开来的意.思是让我找王正刚联系如何转款并保管这笔钱。我和王正刚通过电话约好在大连中山区的一家咖啡厅(名字现在想不起来了)见面。见面后王正刚问了我一些某律所的情况,问我是否能经常见到“大领导”(指薄熙来),还和我说薄熙来对他有恩,没有薄熙来就没有他的今天,要报恩之类的话.后来王正刚和我说:“大领导工作很辛苦,孩子又在国外,家里开销大。我有一个朋友做了一个工程,现在有一笔工程款500万元转给你们所。”我问了他朋友的情况,王正刚告诉我叫“严某某”,并给了我严某某的联系电话,让我和严某某直接联系。事后,我和严某某取得了联系,严某某对我说:“我做了一个工程,王正刚有一笔工程款500万元,要通过我这转给你。”我感觉钱数不少,需要向谷开来汇报一下。之后我告诉严某某说:“我回去考虑考虑再和你联系。”然后我给谷开来打电话把我和王正刚、严某某见面的情况包括金额都告诉了她,谷开来说:“你处理好就行了,钱由你替我保管。”当时我向她建议说这笔钱数额不小,为了安全起见,不直接打到某律所,先打到我朋友的公司账户上,谷开来同意了。以前,很多人都传言我是薄家的管家,我其实就扮演了这样的角色,除了这500万元,我还用同样的方式替薄家保管过钱。 11、公诉人出示证人原重庆市委办公厅干部、薄熙来秘书车某于2012年11月20日所作的证言。该证言证明薄熙来向薄谷开来说过王正刚是自己人,印证了薄谷开来的证言。下面,公诉人宣读该份证言节录: 我记得是在2001年或2002年上半年,有一次在沈阳友谊宾馆8号楼的院子里,薄熙来、薄谷开来夫妇和王正刚一起散步的时候,我听到薄熙来对薄谷开来说了一句:正刚是自己人。因为当时没让我陪他们一起散步,我就远远的听到了这么一句话,为什么要说这句话我也不知道。他们之间别的交往我就不知道了。 12、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市长李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证言;证人时任大连市财政局局长闰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证言。二人的证言内容一致,均证实:工程所在单位没有给大连市政府返回过任何款项。 13、公诉人出示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薄熙来在侦查阶段2份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有1份供述。证明薄熙来听王正刚关于500万元的汇报,安排薄谷开来与王正刚商量的事实经过。 公诉人宣读薄熙来2013年4月2日的亲笔供词。 2002年上半年,王正刚到我沈阳的办公室,讲工程已做完,上边又拨来500万元,……建议把这500万元补贴正在国外读书和陪读的谷开来母子。我拒绝了他。以后王正刚又来找我,讲了些该款不好处理的理由,并提出如果我忙,他想找谷开来商量一下。当时我缺乏警觉,放松了要求,同意王正刚去找谷开来商量,开了口子,成为后来此款进入谷开来律师所账户的主要原因。王与谷商量后,我也没去追问,放任了此事。这是十来年前的事,情况记不清了。此款已进入我妻子相关的账户,造成了公款私用,这中间,王正刚找过我,我又给谷开来打过电话,责无旁贷,我愿认可检察机关经分析确认后的调查结果,同时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对此事的发生,我很惭愧,很懊悔。 【24日庭审现场5】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首先,公诉人提到如果没有我的安排这笔钱500万元怎么能够进入薄家或进入谷开来掌握的帐户,我认为任何一个重大复杂的案件都不是这么简单的一个关系,都需要认真地客观地来分析案情的本身。该工程由薄熙来直接负责没错,但是在这个工程实际上还没有启动我就已经离开了 大连 市政府就任辽宁省省长,这个工程的启动,上边有关单位的预算请款都是我到了省政府以后才发生的事情,这个工程,可以说从启动到完成的全程我都不在大连。再有,说王正刚的笔录和问答基本一致,我觉得如果一会儿有时间可以至少挑出七八处明显的自相矛盾的地方。 审判长:在质证王正刚证言时本庭已听清你的意见。 被告人:你让我简述,我是按照公诉人起诉我的内容讲的。 审判长:可以继续发表意见。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提到王正刚找李某某,李某某当时就说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问了,随后就签的字,这是李某某的证词,这个证词本身就说明王正刚刚才的说法是不真实的,王正刚刚才说他没有与李某某提到涉密工程,他不知道李某某知道不知道这是涉密工程。李某某已明确地讲王正刚找我提到这是涉密工程,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问了,我就签了字。对于谷开来2012年11月5日的证词中讲了这么一段话,说我在电话里给她讲,律师事务所关了,你不是一直在埋怨我吗?现在有一笔钱比较大,你和瓜瓜在英国生活很紧张,所以让王正刚出个主意,想给你些钱,谷开来又说我说话很含蓄,心照不宣,我们俩不需要说清楚,我就明白是怎么回事了。谷开来在证词里还讲,在这之前我和王正刚没有关系,因为王正刚很稳重,不会出事,所以我就把这个钱收了。另外王正刚给讲多出来的钱给谁都一样,而且薄知道这个事情。谷开来说我对她讲,你不是律师所关了吗?你不是老埋怨我吗?这个话不真实。律师所关了是她当时开了很多的律师所,她关是她主动所为,我并没有要求她关律师所。我还记得很清楚,有一天她很兴奋地给我说,她不想开律师所了。 审判长:你的观点是谷开来的证言当中,你不是埋怨我吗?不是让我关了律师事务所吗?你认为谷开来的证言当中说的是不真实的? 被告人:我从来没有听到谷开来埋怨我,我当时还有一种感觉,我还认为她考虑的周到,我还以为是为了给我避嫌。而且她给我说话的这个镜头我记得很清楚。 审判长:这个意见本庭已听清。 被告人:她埋怨我没有印象,而且她也不会埋怨我。她认为这个事情是她对我做的非常自豪的一个事情。再有,谷开来说她与瓜瓜在英国生活很紧张,对此我非常清楚,这个话本身就不真实,你们查一查案卷,现在检方非常清楚,当时谷开来挣了很多钱,至少有两三千万,这个事情她并没有给我讲,但她在向检方的供述中说的已经很清楚,而且我也有一种感觉,她是有经济能力的,她当时在北京开了五个分所,是全国收入最好的律师事务所,而且名气也很大,在美国也打了官司,写了一本书《胜诉在美国》,她从来没有给我叫过苦,我从来没有感觉到她会遇到经济困难,而且瓜瓜一直是在她的家庭里培养起来的。 审判长:你认为有关薄谷开来母子在国外生活期间出现困难的相关情况是不属实的? 被告人:不属实。谷开来她是个很要强的人,她绝对不会在我面前哭穷。而且把薄瓜瓜带到英国去上中学完全是她一手操办的,给我打了个招呼就走了,甚至这个事情是有赌气的性质,在此之间我有过外遇,而这个事情呢,她表示非常愤怒,她把瓜瓜带走,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一种赌气就走的。另外谷开来说我和她这么心照不宣,不用说明什么她就能理解,是否我跟她说了500万元?谷开来的证词说王正刚跟她讲有一笔钱给谁都一样,我在提问王正刚的时候,王正刚否认有这句话,而且这句话本身,如果王正刚真给我说这句话,我认为对领导是很随便的,反正有这笔钱,给谁都一样,我不扇他耳光才怪呢。赵某某后来与我没有任何实际的联系,赵某某自己证词讲他是薄的管家,跟我毫无关系,他掌握的谷开来所有的钱一分钱我都不知道,如果必要的话可以让赵某某出庭作证。他从来没有和我说过任何一句谷开来让他存钱的事情。谷开来证词讲薄熙来是个很严谨的人,之所以收了王正刚的钱,因为王正刚很正派,如果我是很严谨的人怎么会通过一个电话就让王正刚把钱拿来。谷开来说的话也是自相矛盾。谷开来的自书说我知道这个事情,但是我知道什么?到底知道什么?是有这么一个工程款的事,还是我让她收下这500万?我认为这个概念是不同的。是王正刚跟她到底怎么传的话,王正刚是对她讲薄熙来同意收下500万元,还是说王正刚有个工 程款500万元给你补贴家用?请法庭作出判断。再有谷开来又说王正刚是我们的好朋友,但她之前又说与王正刚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王正刚昨天又说与谷开来没有经济关系,今天又说认识德某某与程某某。 被告人:谷开来对王正刚有评价,说因为王正刚这个人很正派,我2013年4月2日的笔录是真实的,而且我按了手印、签字,感谢公诉人宣读我的该份证据,这个笔录的核心内容是,第一次王正刚来找我,想让我要钱,我拒绝了,第二次王正刚说你忙,我去找谷开来商量商量。对此,第一,这个笔录从头到尾,我都坚持我没有贪占这笔款的意思,我没有任何主观故意,第二,我讲了两个概念,王正刚找我,我拒绝了他,他又找谷开来去,在这种情况下,等于说开了口子,这是我上纲上线的自我批判,我觉得钱进入谷开来的账户,我是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我感到很惭愧,我自己马虎大意,太粗心了,因为这是国家的钱,我后来又没追,这是对既成的事实的无可奈何的客观表述,但是,在这两个里面就能够说我有贪占的主观故意吗?都没有。对于谷开来的证词,我对它的真实性强烈质疑。我仍然坚持昨天在质证时,我对谷开来证言的意见及相关的理由。 被告人:我对谷开来是有感情的。她是一个比较脆弱的女性,加上经济情况她必死,通过检举很快就能出去了。那她能检举谁呢?所有我的指控都出自谷开来。 审判长:本庭总结一下,你认为薄谷开来为了减刑才做了相关的证言? 被告人:我不愿对她进行猜想,但起码这种情况不能排除。她的几次证词是不一样的。她开始说我给她打电话,很含蓄,心照不宣,但后来越说越具体。开始跟我讲,谷开来对工程款没有具体地说,只说我知道这个事。后来,她越说越具体,甚至说这个钱后来我跟薄熙来说了,已经交给赵某某办了,越说越具体,我觉得很奇怪。 审判长:你的基本结论是薄谷开来的证言不值得采信? 被告人:值不值得采信请审判长,请法院来定,我只说自己知道的情况,我并没有猜测,我不去猜她,因为我和谷开来是27年的夫妻。王正刚和我一对一,谷开来和我只有一个电话,也是一对一,按照检察院的观点,王正刚、谷开来都不会说假话,只有薄熙来说假话,王正刚、谷开来都不会贪,只有薄熙来会贪。这个逻辑能成立吗?事实上王正刚主动想把这个钱贪下来进行行贿,这个事已经确认无误。谷开来收下钱,检察院是清清楚楚的。 审判长:在这里,你的观点是王正刚拿了这笔钱送给了谷开来,你不知道这个情况。 被告人:我认为有这种可能,而且极大的可能是王正刚到我这里来虚晃一枪,作了个套,然后到谷开来处说薄熙来已经知道了,我觉得这种可能性极大,这只是我的猜测,我之所以这样推测,因为王正刚谎话连篇,我可以找出他七八处谎话。还有我和谷开来联系到底多少次?王正刚见我只给谷开来打了一个电话,但两次王正刚说的都不一样,开始说谷开来接到我的电话,后来又改变了证词,说我已经跟谷开来讲清楚了,我什么时候见的她?有证据么?说我已经把情况跟她都讲清楚了,那我在什么时候在电话之外又与谷开来见面的?这有证据吗?这都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证词。公诉人还讲王正刚告诉了赵某某,严某某知道此事,王正刚在回答问话时否定了此事,而且他对我说这个事没有任何人知道,这是他的证词,他还跟法院说,除了他和我谁也不知道这500万。但刚才公诉人的举证中就说到王正刚告诉了赵某某,严某某知道此事正在办,但这个过程本身就是鬼鬼祟祟,说明王正刚本身就是作假的,王正刚与严某某所交待的那些话,都是搞阴谋的。车某有一个证词,说我曾经对谷开来讲说王正刚是自己人。没有这个话。而且他自己已被关押起来了。而公诉人竟拿这样一个证据到法庭上来作证,我很遗憾。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王正刚当庭作证的内容和自身的一些地方矛盾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事实今天当庭说的和笔录不一样,原来他一直说见薄熙来是2002年3、4月,刚才又说是12月份。还有其它细节,我一会一并再讲。程某的证言我基本认,没有意见。对严某某的证言,王正刚与他讲的有很大的矛盾,今天庭上我特别问严某某有没有给他打过电话,说没说过这500万钱的事。他说没有。但在严某某2012年12月18日的笔录中很明确。严某某说王正刚没和他说过,自相矛盾。第二这是上级领导直接给严某某说的,即除王正刚外还有其它人知道这个事,有矛盾。李某某的证言和王正刚的也有矛盾。王正刚多次说没向李某某汇报,只是打好报告,他一签就完了。但李某某说的很清楚,王正刚说这是薄市长留下的,李某某说既然这样我就不多问了,然后就批钱。第四个是他的自书,矛盾很多,一是在官款问题上,被告人绝无贪占之意,但他有两个对自己的批评,一是同意王正刚给薄谷开来商量,开了口子,但商量并没有商量贪污,王正刚说的是去找薄谷开来商量个道,尽管这也是错误的,但这个口子并不是贪污行为。二是他作为领导没有追查下去,这是过失。 辩护人:第一薄谷开来证言和王正刚证言不一致,王正刚说当他面薄熙来打了电话,但薄谷开来没说打电话;第二打电话的内容,按王正刚说法,薄熙来在电话中说得很明确,而薄谷开来的证方说没有,我们心照不宣。 辩护人:随后赵某某又说500万都收到,这和在案其它书证矛盾,公诉人出示的书证会显示,中间公司会有税钱,会被扣掉。在转钱过程中他说150万借同学用没追回来,在案证据没显示追回来,因此500万整数收到是撒谎。车某的证言,当时车某是薄熙来的秘书,见薄熙来要由他安排,而且谁见他都有表,这个表在卷里有,显示2月薄熙来见了王正刚好几次,有几次集体见,还有三次单独见,这和王正刚讲的不一致。 被告人:王正刚笔录多次矛盾,笔录地点及内容上都前后矛盾,昨天的内容与今天的内容也在不断的修正,不仅其自己前后矛盾,包括其他人等也存在很多矛盾,这么一个核心证人的证言存在这么多矛盾,证言的可信性请法庭判断。李某某的证言公诉人宣读时,我方注意到有个关键情况未读,侦查人员当时问李某某,工程的事被告向其讲过没有,但李某某说被告从来未向其说过,即使被告未说过,那他怎么知道是涉密工程的,那就是王正刚和他说的。 【24日庭审现场6】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有无质证意见? 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王正刚证言前后有矛盾,今天王正刚出庭作证既是控方的申请,也是辩方及被告人向法院法庭的申请,就是为了让王正刚当庭进一步证实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在法庭上王正刚接受了控辩及被告人三方的询问,其证明的基本事实在案件的基本点上是完全一致的。现在说一下王正刚证言前后一致的情节:2000年 大连 市政府接受了这样一项涉密工程,这个工程的主要负责人为被告人,然后接受了被告人的安排,由王正刚具体负责这项工程,然后工程结束后上级单位要拨给大连市政府500万元,王正刚将这一事情向被告人两次做了汇报,第一次汇报王正刚提出来上级单位要拨给大连市政府500万元,被告人的表示是还没有想好,考虑好后再说;第二次王正刚明确提出要把这500万元补贴被告人家用,被告人给谷开来打电话,同意王正刚找谷开来商量,然后王正刚找到了谷开来,对500万元怎么转款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商议,薄谷开来让王正刚具体的情况不用管了,只要找一个接收单位就行了。包括后面500万元在转款的过程中,有部分没有转完,又通知王正刚,王正刚又催了严某某所在的某公司。这就是王正刚证实的事实及核心内容,主要事实前后证言与当庭的证实是一致的。而且在接受被告人薄熙来询问时依然是这样讲的。这是公诉人对王正刚作证证言的评价。被告人对所有人的关键证人的证言予以否认,而且不惜对王正刚进行了不公正的评价,使用了一些对人格有损的证言,用这些东西来说明证言不真实,而被告人当面询问王正刚时,王正刚证实了找到他给他提出补贴家用,被告人没有否认,只是问我当时说过什么,你当时说过什么。这是对王正刚证言被告人上午询问提出的问题。结合其它相关的证人,谷开来的证言,被告人一再强调我是听办案人说的谷开来精神有问题,然后就不能排除其有精神问题作证不实的情况,这种假设是推测还是现实,之前公诉人已明确向法庭说明了谷开来作证的合法性,谷开来产生精神障碍的原因已经不存在了。 审判长:相关的观点已发表过的不需要再重复了。 公诉人:好的。关于诱导问题,被告人对贪污的事实,其当庭陈述从来没有承认过,另外,被告人提出来的另外观点是自我分析,说其从来没有贪污过一分钱、一万块,我就能贪污500万元?按这样的逻辑,任何犯罪分子第一次犯罪之前都要有一次副犯罪?都要有一次前奏的犯罪吗?本案之所以侦破,是谷开来在赵某某处存有一千多万的存款,在查处这些存款时发现其中500万元是通过本案的过程流转过去的,这个案件是这样所发现的。所以我们分析和判断被告人说的这些理由是一种不应该贪污的理由,而不是没有贪污的理由,综上所述,公诉人认为上午向法庭出示的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薄熙来构成贪污罪。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没有新的意见需要发表? 被告人:王正刚说的500万工程款的事,我回应几句。公诉人讲的基本事实没有出入。我就讲两点,一是出入不小,出入很大,在笔录和当庭供述中明显的有很多矛盾点。二是他的供述就是一点都没有不同,即使他背一百遍也不能证明他的证词是真实有效的。王正刚说的那些话并没有说圆,我今天上午提出的质疑是有根有据的,并不能说检察官公诉人提起的事实就能在非常简单情况下、不合常理的情况下就能成立。他说我曾经问王正刚有没有打动我的理由,我觉得任何一个有贪欲的人在贪占一笔钱,而且这笔钱涉及巨大犯罪的时候,他当然要把情况了解清楚,这是正常的情况。按照公诉人的说法,只要某人检举另外一个人有贪占的行为就要定下来,而不用再深究原因和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合理性。 对于犯罪是不是还需要准备呢?不需要准备,我也没有说需要准备。今天上午我讲的话,只是说在三个人里面你们如果做比较,为什么就一定确信张三李四说的就是真话,而我说的就是假话,公诉人的问话完全曲解了我的意思。再有,诱导的结果应该是承认,你怎么最后不承认呢?如果我在整个案件中有这么多事情,如果一诱导我就都承认了,这个正常吗?说到我对王正刚提出的某一个问题补贴家用我并没有否认,实际上只是我在问他这个问题,并不是让我来表态,没有否认就等于肯定吗? 被告人:王正刚的问题,我认为公诉人讲的不符合逻辑、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要求,公诉人提出一个观点,这个事情因为过去十年没有被发现,所以证明王正刚当时用不着给我说任何理由,也证明王正刚是正确的,说他当时的决策是正确的,我想说的是后来十年没有被发现,但类似中国没有被发现的问题有的是,但是在犯罪分子作案前,他们肯定对犯罪是要经过计算的,后来有些事情没有想到也没有发生,有些事情没有想到但发生了,后来十年没有发案决不能倒过来证明王正刚当年说的都是合情合理的。 辩护人:公诉人说王正刚的证言在基本点上是没有问题的,辩护人想说的是,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抽象的,都是在具体的时空中发生的,但王正刚的证言时间前后不一样,地点也有矛盾,发生的过程前后也不一样,这些基本点都出了问题,还能说基本点都一致吗?辩护人不能认同。 公诉人:公诉人补充发言,被告人刚才一再提到王正刚、谷开来是检举立功,但王正刚是依法出庭作证,不存在检举的问题;谷开来也是这个案件中的证人。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证人王正刚、薄谷开来、赵某某、严某某、李某某证言及相关书证,证明按照薄谷开来安排,赵某某与王正刚取得联系,将500万元转到赵某某指定账户,由赵某某替薄谷开来保管的事实。 1、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的证言,证人王正刚在侦查阶段有3份证言和1份亲笔证词,证明按照与薄谷开来的商议,王正刚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联系商量截留500万元后,指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某某与赵某某联系转款500万元的事实。鉴于证人王正刚当庭作证证明了上述事实,与原有证言一致,因此不再详细宣读王正刚的原有证言。 2、公诉人出示证人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大连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某某于2012年11月18日所作证言。该证言证明:按照王正刚安排与赵某某联系转款500万元并签订虚假协议的事实经过。下面,公诉人宣读证言节录: 做完工程后,工程所在单位把一笔给大连市政府的500万元工程款打到了我的某公司账户上。 具体经过是,2002年大约3月末或4月初的一天,我与王正刚打电话后说了工程所在单位要把给大连市政府的500万元工程款打到我公司的账户里,王正刚说:“这笔钱(500万元)先打到你公司,你就等着有人跟你联系具体办这率吧。”过后的一天,我接到一个电话,打电话的人说:“我是赵某某,王正刚让我找你联系转款的事。”我说:“对,是有这件事。”后来我俩约在他的律师辜务所见面,具体在北京所还是大连所见到的赵某某,我印象不深了,赵某某应该能说清。见到赵某某,我问他这500万元钱怎么转给他,是一笔还是分次转给他。赵某某说:“还是分次打过来吧。”我说:“毕竟是这么大一笔钱,你最好和我签订合同并给我开具发票。”赵某某说没问题。我之所以是这么做,是觉得这么大一笔钱转给赵某某,将来万一有什么闪失,我好有据可查,以证明我确实把这笔钱转给了赵某某,没有被我私吞。 这样,从2002年5月开始到2005年3月,我把这500万元陆续全都转给了赵某某指定的公司账户。但是在转款过程中,赵某某只跟我签订T几份合同,没有把500万元全部签进去,已签订的这些合同名义上都是他的律师事务所为我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但他的律师事务所并没有提供法律服务,这些合同我之前已经提供给你们了。 3、公诉人出示证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的证言,赵某某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证明了按照薄谷开来安排和王正刚、严某某联系转款及接受500万元后,替薄谷开来保管的事实经过。下面公诉人宣读赵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的证言节录: 按照谷开来安排我在与王正刚、严某某见面后,我给谷开来打电话把我和王正刚、严某某见面的情况包括金额都告诉了她,谷开来说:“你处理好就行了,钱由你替我保管。”当时我向她建议说这笔钱数额不小,为了安全起见,不直接打到某律所,先打到我朋友的公司账户上,谷开来同意了。回到北京后我找到了我的同学李某某,把严某某要打款的事情告诉了他,并提出把这笔钱先打到他名下的公司账户上,李某某同意了。后来李某某告诉了我银行账号,我转告了严某某。严某某前后一共打款500万元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2002年5月23日到12月27日,分六次向李某某名下的公司打款合计4483602元;第二个阶段是2002年12月27日到2005年3月17日,分四次向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打款516398元。两个阶段共计打款500万元。这4483602元我也全部收到了。其中30万元是以转帐支票的形式由李某某的公司转到某律师所账户,其他的款都是以现金的形式给我的。李某某占用的150万元,我和他也结算清了。我收到这全部500万元后给谷开来打了电话,说:“王正刚办的事已经办完了,500万全部收到了”。这500万元是我替谷开来接收并保管的,是她家的钱,和我没关系。王正刚通过严某某汇给谷开来的500万元一直保管在我这,后来这个案件被调查时,全部被收缴。 4、公诉人出示证人赵某某的朋友李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的亲笔证词。证明按照赵某某安排接受500万元后转交赵某某的事实经过。下面,公诉人宣读证词节录: 2002年4、5月问,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找我说:大概会有500万元的钱可以暂时存放在我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账上,由我公司代收代为保管。后来他又告诉我对方要求开具发票,于是我把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的账户通知了赵某某。2002年5月23日对方分二次给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汇入:(l)970000元;(2)625000元。二笔共计1595000元。以后有四笔钱直接打到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账上。包括前面二笔共计六笔,总汇入4483602元,共交税金321924元,实存资金4161678元。所有实存资金以后都按赵某某的安排和他全部结清了。 5、公诉人出示书证:从某银行调取的工程所在单位转款500万元给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的凭证,从大连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调取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2年4月9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所在单位电汇500万元。 从银行调取的500万元转款到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银行凭证,某投资公司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转款凭证,从大连某有限公司调取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复印件。上述书证结合王正刚、赵某某、李某某、严某某证言证明,2002年5月23日至同年12月26日,严某某按照赵某某的要求分六笔将4483602元转入赵某某朋友李某某的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某世纪广告公司账户。严某某又与赵某某商量签订虚假协议,于2002年12月26日至2005年3月17日分四次将剩余516398元转入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账户。李某某收到款项后,经与赵某某对账,分多次转入赵某某名下账户或其律师事务所账户,后由赵某某保管的事实。 审判长,第三组证据出示完毕。 【24日庭审现场7】 审判长:在对本组证据质证之前,本庭再次提醒控辩双方注意,对证据的质证要紧紧围绕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发表意见,相关的辩论和辩解意见需要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发表。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对这些事我没有意见,这些证据和我都无关,我都不知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请问公诉人是否全部出示完毕? 公诉人:关于贪污部分全部出示完毕。 辩护人:这些证据被告人薄熙来已陈述,他是全然不知情的。第二,关于这些证据本身我们没什么意见,意见就一条,李某某的证人证言有这样一段话,他说:我知道 大连 打过来的钱都不是赵某某本人的,日后人家要钱的话肯定得如数还给人家,赵某某也跟我说了这个意思,这150万就是我欠赵某某的钱,这些年他一直找我要,如果追回来我就赶紧还给他。这些钱开始一直存在公司的账户上,2004年时候我把其中150万借给我的朋友谢某某,借钱的事开始赵某某不知道,后来借出去后没有收回来,赵某某知道后很生气。这段证言说明赵某某是通过李某某的公司收的钱,转到李某某的公司,然后他又取的现。现在认定李某某收到钱了,从公司打过来的钱他收到了,但现在赵某某首先交了30万元的税,刚才公诉人已经讲了。李某某另外还用了150万,笔录于2012年6月作出,那时这些钱还没要回来,要回来再给赵某某。因此这500万不是赵某某全收到了,其实这150万没有收到。第二个意见,刚才公诉人举出来的证据,基本都是与指控相关的,但还有其他一些证据,比如从大连市收集的证据,补充侦查的领导住宿的问题、领导活动表啊等等,所有的这些书证,我们都认为是有效的证据,等辩论时我们会引用。 审判长:对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内容,本庭已经听明白,并已记录在卷,对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合议庭将综合全案证据,在庭后研究评议,并作出决定。 审判长:现在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对起诉指控的这部分事实进行陈述。如果你没有异议也可以不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需要陈述。 审判长:可以陈述。 被告人:在滥用职权罪的问题上,王立军叛逃到美国驻成都总领馆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我是有错误和过失的,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声誉,我很惭愧。我自己素质、水平不高,关键时候没有能够很冷静地对待这件事情,又产生了严重的误判,所以在王立军叛逃的事情中,我有部分的责任,我对此感觉到很惭愧。对于起诉书指控我的这些问题,我认为出入很大。第一,我有过失,我有错误,我很惭愧,我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罪与非罪是另外一个问题。第二,我在这个问题上有几个基本点,一是我没有徇私枉法想袒护谷开来。二是我没有想弄虚作假,搞虚假的医疗证明和休假式治疗的微博。三是我没有想逼走王立军,把他逼到美国去叛逃。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没有讯问? 公诉人:在2012年1月28日王立军怎么给你汇报的? 被告人:1月28日是正月初六,我刚回到重庆,那天下午他跟我说尼尔死了,说这个事有人讲和谷开来有关系,这是他讲的这段话。然后到了晚上他又第二次和我谈了下,讲了些谷开来的问题。 公诉人:有没有提有人反映薄谷开来和被杀的尼尔伍德的关系?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 公诉人:谈没谈,你记不清了? 被告人:谈是谈了,没有说记不清,他和我谈了,讲了一番话,但具体内容我记不清。 公诉人:有没有谈薄谷开来涉嫌杀害尼尔伍德? 被告人:他这么表述的,说:有人跟他反映谷开来和尼尔伍德有牵连。 公诉人:王立军和你谈完后,你和薄谷开来核实过吗? 被告人:核实了。 公诉人:你把与谷开来核实的情况说一下。 被告人:我问谷开来你和尼尔伍德什么关系?有人反映尼尔伍德致死你有重大嫌疑?谷开来非常暴怒,当时她说都是王立军污蔑。我给她讲,据说有几个人都检举你了。谷开来说都是王立军教给他们的,是王立军教一句他们写一句,都是王立军指使的。然后谷开来还拿了一份重庆市公安局的证明,那里面讲尼尔伍德因饮酒过度心脏猝死的证明,有尼尔伍德的妻子在上面的签字和手印,她当即拿这个东西给我看。 公诉人:她给你看的这个意见,是谁提供的? 被告人:我没有问。 公诉人:为什么她手里会有这个鉴定结论? 被告人:这我不清楚。 公诉人:你与谷开来核实完,看到这个鉴定后,你做了什么样的判断? 被告人:我相信了谷开来的话。是王立军在诬陷她,因为谷开来过去对王立军说好话,怎么突然对王立军就突然否定了?而且是气急败坏。 被告人:谷开来情节还描述的很细,是王立军说一句他的三个徒弟写一句,他说一句,王智、王鹏飞写一句,最后形成了这些东西,因为他拿出了公安局的死亡证明书,我认为还是有效力的,鉴于这两者,加上谷开来毕竟跟我是27年的夫妻,我对她的话还是相信的。 公诉人:1月29日上午发生了什么事情? 被告人:1月29日我到了我的办公室1号楼,我经过一晚上的考虑和思想上的冲击,这个事对我来说来的很凶猛,在我印象中谷开来是一个文弱女子,她不可能杀人,而且她与王立军关系极好,怎么突然冒出这么一个事情来?在此之前我没有感知她与王立军有什么实质性的矛盾,我还觉得她对王立军还非常信任,突然来了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我个人有一种隐约的感觉,我觉得他是不是还有种别的什么想法,甚至觉得这里面他有个人目的,因此我当时确实心情不好,进了办公室就是我那个1号楼。以后我就质问了王立军。 被告人:当时召集了公安局的副局长郭维国、市委办公厅的主任吴某某,还有什么人我记不太清了。当时到1号楼的时候,我看到王立军,我印象最深的就是这句话,我质问他:“你昨天跟我说有人检举谷开来杀人,是有人检举还是你授意的?”王立军显得很尴尬,没有说什么话,当时我很不冷静,我觉得他是在给我搞两面派,过去一直表现,对我的事情、交待的工作很热心,但我觉得他在这个问题上耍了两面派。我质问他核心的就是这么一句话,是那三个人自己写的信还是你指使他们写的信? 公诉人:他说的那三个人是谁写的检举信? 被告人:因为我质问他这个核心的话以后,他无言以对,我觉得他对我耍了两面派,我最不能容忍这种两面派,表面对我言听计从,但在这些问题上他为什么要授意别人来写信而他自己不出面呢?头天他跟我讲,他就说有人反映五哥(他管谷开来叫五哥)与尼尔死亡的事有关,他说是有人反映,说的很柔和,第二天我再问他是你授意的,还是那些人主动的?他无言以对,这时我看出破绽,我判断就是他授意别人的,所以我扇了他一耳光。 公诉人:你除了打了他一耳光,还说过什么话吗? 被告人:我只是说当时因为很生气,我主要就是质问他这句话,同时,我也讲一些气话,但是这些气话怎么来确认,我想请法院根据这些证词确认就是了。 公诉人:当时打完王立军耳光之后为什么又摔碎了杯子? 被告人:当时我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核心的想法王立军这个人很不地道,因为我知道谷开来与王立军关系很密切的,谷开来最信任的就是王立军,千方百计的在我眼前说王立军的好话,我觉得谷开来对王立军是够意思的了,但是王立军恩将仇报反过来说谷开来杀人,我觉得王立军道德品质上不好,不说别的更高的原则的话,做人的基本道德我认为他没有秉持。我一直印象里,谷开来最好的朋友就是王立军。但是王立军突然在1月28日说谷开来杀人,我觉得王立军与谷开来关系这么好,为什么不去找谷开来说,你既然知道谷开来杀人,你为什么自己不去劝谷开来呢?而且你为什么还鼓动你自己的学生去告谷开来呢?所以我对这个不能接受,我非常气愤,当时我是摔了杯子,我有这个毛病。 公诉人:当时为什么把郭维国和吴某某叫去? 被告人:因为郭维国是公安局副局长,吴某某是市委办公厅主任,在遇到重大问题时我不能单独一对一的谈,我不习惯单独与人谈。 公诉人:郭维国除了是公安局副局长以外,他还参与了11·15案件的最初的查办你知道吗? 被告人:不清楚。 公诉人:你1月29日上午召集这三个人到你办公室是开会吗? 被告人:谈不上正式的通知开会,就是问王立军这个事是怎么回事。 公诉人:让郭维国和吴某某在场的用意是什么? 被告人:让他俩在场没有什么用意,起码让他们见证这个事情。 公诉人:王立军被打以后有无再次提到关于王智、王鹏飞写辞职信的问题?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 公诉人:有没有记得你要王立军把这几封辞职信给你送来? 被告人:这个事情有。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他们的辞职信呢? 被告人:因为谈话间提到,王立军也说过,或前或后我记不清了,是以辞职信的方式检举谷开来的,事实上这些辞职信我并没有看。我当时就没有精力去看这些信。 公诉人:后来这个辞职信是吴某某送到你家里?当时有谷开来在场,你记得吗? 被告人: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根据案件证据显示,这个信送到你家里以后,谷开来要求对写辞职信的王智、王鹏飞进行审查,这件事你记得吗? 被告人:印象不深。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后来吴某某根据你的同意和谷开来的提议审查了王智、王鹏飞,王智还因此写了悔过书,王鹏飞没有写,这些事情你知道吗? 被告人:不知道。 公诉人:证据显示在你的家里谷开来提出要对这两个人进行审查,你还记得吗? 被告人: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后来王智因为写了悔过书,没有再对其进行审查,到2月份,谷开来又写了份举报王鹏飞的举报信,说王鹏飞诬告陷害她,要求对其进行调查,这个事你记得吗? 被告人:这个我记得。关某某是继任王立军做重庆市公安局长的,有一天他拿着这个信到我办公室,然后讲到谷开来要求他查这个事。 被告人:我问他这里面有些什么情况,关某某讲到这个事情谷开来有这个要求,我给他说,你不要处理这个事情,谷开来给你提的这些要求,包括要求查王鹏飞,我跟关某某讲,你不要处理这个事情,你不用去理会她。 公诉人:当时王鹏飞任什么职务? 被告人:王鹏飞任什么职务,其实当时我并不清楚。好像是渝北区公安局长。 公诉人:你给关某某说不要查这个事情后,过后一两个小时你又找王鹏飞了吗? 被告人:我没有找王鹏飞,找关某某了。 公诉人:你把第二次找关某某的事情讲一下。 被告人:王鹏飞的事情,刚才我的意见已经说清楚了,但是你现在作为公安局长,有些情况,比如说我给他提出王立军叛逃是怎么回事?谷开来杀人是怎么回事?我要求关某某对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去了解一下。 公诉人:你提出这个要求后关某某对王鹏飞做了什么样的处理? 被告人:那我不知道。 公诉人:后来王鹏飞要参加渝北区副区长的选举,关某某为这个事给你汇报过吗? 被告人:关某某说王鹏飞还想做渝北区的副区长,他当时对这个事情是有疑虑的,我说先不要提,现在正在风头上,王立军刚刚叛逃,他是王立军带到重庆的王立军的得意门生,现在沸沸扬扬,现在不要提渝北区的副区长的任命,先放一下。 公诉人:这份文件的内容中有没有王鹏飞因什么原因不参加这次选举了? 被告人:我没有印象。 公诉人:后来你为此还做了些什么? 被告人:我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在王立军叛逃领馆后,你是什么时间知道这个消息的? 被告人:王立军是2月6日跑的,我是2月6日深夜12点,还是1点,还是2点,我记不清了,是2月6号和2月7号的交接点。 公诉人:听到这个消息前,王立军是什么时间被免职的? 被告人:2月2号,这有记录。 公诉人:你把免职王立军的过程,说一下? 被告人:在1月29日,我打过王立军一个耳光后,大约也就10分钟就散会了,王立军约我说想和我谈一谈,我那时候消气了,就同意了,就和他在院子里谈,王立军说书记,你不要生气,这个事情也就是给你说一下。 他说你也别上火,死的尼尔也不是什么好东西,这个事到底怎么回事,现在也两说着,而且,这个案子公安局也已经结案了,这个事我再和瓜妈(薄谷开来)谈一谈,我当时也没有再说什么,这个事就过去了。我记得回家以后,因为我跟谷开来讲,王立军对你是有些看法的,谷开来也没让,就开始跟我说王立军的不好,我脑子里比较乱,记不很清楚了。在这个情况下,我联想到王立军过去给我反映过他从警20多年,时间也长了,又打黑除恶,工作压力较大,得罪人也多,我感觉到,他和谷开来在这个事情上也闹得乱糟槽的,而且,他本人也提出因为身体和精力都不行了,我印象里他说还被人打过毒针什么东西的,谷开来也曾给我有声有色地讲过他被人打毒针、被害的事情,我当时想,一个闹得沸沸扬扬,不好,我就确实产生过要调整工作的念头,调整王立军的任职是我首先想起来的。 公诉人:什么时候召开的市委常委会? 被告人:这个很快,王立军较早已经给我谈过愿意交换一下岗位,减轻一些压力,我索性就调了,这是我的性格使然,遇到这种事,我是说办就办,我形成了这个想法以后就开始征求意见。 公诉人:你说的调整王立军的职务是怎么调整? 被告人:先后顺序记不太清了,我给徐某某商量过,徐某某给我反映过王立军在工作上有些问题。都跟徐某某谈过,我也跟陈某某谈过,我听到过王立军是有一些反映的,王立军从警的时间较长,他自己感觉压力比较大,身体吃不消,陈某某也表示他觉得干部交流是党的政策,交流一下也好。 公诉人:你怎么给陈某某说的? 被告人:王立军当时已经是副市长,所谓的调整职务,现在大家都普遍认为是我免了他局长的职,其实是在副市长的分工里给他调整工作。 公诉人:局长他还担任吗? 被告人:不担任,要免去他的公安局长职务的。 公诉人:陈某某有没有提醒你免他公安局长要向公安部提意见的程序? 被告人:提到过,说免去他公安局长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有这么个程序,我说同意按程序办,陈某某说咱有特殊情况,也可以积极工作。 公诉人:陈某某说的特殊情况是什么意思? 被告人:我跟陈某某讲,现在王立军的事情,他自己提出来身体有病有压力,而且从警这么多年,打黑除恶也有压力。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五分钟。 【庭审现场】(8)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本庭建议公诉人在发问时,包括被告人在发问时,要简明扼要,紧紧围绕焦点。 公诉人:可以。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继续发问。 公诉人:免去王立军职务的常委会什么时候召开的? 被告人: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在召开常委会之前,公安部有无回复? 被告人: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常委会通过以后,什么时候宣布的免去王立军的职务? 被告人: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2月6日晚上凌晨听到王立军叛逃的消息,都是谁到你家里汇报的这个事? 被告人:我记不太清,记得有市委常委秘书长翁某某,可能有安全局长王某,还有市委办公厅主任吴某某。 公诉人:当时薄谷开来参加这个会议了吗? 被告人:这个不是一个会议,当时他们听到王立军叛逃的消息,急急忙忙来找我,当时是深更半夜,当时我和薄谷开来在二楼,听说有什么事,急急忙忙下楼去听听情况。自然谷开来跟我一起下来。起诉书把它定义为会议是不准确的。 公诉人:当时他们汇报的主要情况是什么?是谁主要汇报的? 被告人:记不清了,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当时薄谷开来提什么建议了吗? 被告人:当时大家说到王立军跑,应该怎么办,大家七嘴八舌商量如何稳定局面,谁说了什么,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以查证为准。 公诉人:根据案卷材料显示,薄谷开来提出由医院出具王立军有精神疾病的证明,这件事你记得么? 被告人:谷开来提到过王立军精神有问题,医疗证明的事情,开来可能提出了这个事,我不排除,因为我记不清了。 被告人:院长和神经科的主任就拿出了一份东西,而且他们拿到的东西并不是虚假。 公诉人:诊断证明什么时间拿到的? 被告人:那我就不记得了。 公诉人:在诊断证明出具以后,到了2月8日上午重庆官方微博发布了王立军休假式治疗的消息,当时翁某某请示过你吗? 被告人:休假式治疗概念我没有,也不是我发明的,翁某某请示我的情节我完全没有印象。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被告人,从11·15案件案发到1月28日,就是王立军在1月28日晚上给你提到谷开来涉嫌杀害尼尔这个事,这中间有人跟你提过谷开来与11·15案件有关的事情?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1月28日当时王立军给你所谓的汇报提到谷开来涉嫌11·15案件时有无要立案侦查的意思? 被告人:没有。严格的讲不是汇报,而是推开我的门告诉我有个杀人的事跟五哥有关,我认为不是正式的汇报,感觉显得很亲近想跟我说两句。 辩护人:两个事情想核实:在1月29日上午你在办公室打了王立军一耳光,根据证人郭维国讲1月29日的晚上五点以前,应该说是傍晚在机场的路上你又把他叫回来问他到底谷开来有没有杀人的事儿? 被告人:郭维国讲经过毒物化验排除他杀的可能,郭维国很明确认为谷开来没有杀人,而且证据都是确凿的。 辩护人:证人张晓军证实,1月29日或1月30日你在三号楼也就是你住的地方,晚上散步的时候,曾经将他叫过去又问他是不是他与谷开来杀人的?张晓军当时予以否认,有没有这个事儿? 被告人:有这个事,张晓军是谷开来最亲密的跟班儿,所以我问了张晓军。 辩护人:具体他们去办诊断证明的过程你了解吗? 被告人:具体的过程不了解。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对该项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申请王立军出庭作证。 审判长:根据庭前控辩双方的申请,本庭经过审查,控辩双方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准许并已通知证人王立军,请王立军出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陈述身份情况。 证人:53岁,蒙古族,大学文化,原工作单位是重庆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 审判长:证人,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上下级和朋友关系。 审判长:证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你出庭作证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而且我不仅是证人,还是薄熙来案件的被害人。 审判长: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请法警将保证书交本庭。 审判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明白? 公诉人:明白。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明白? 辩护人:明白。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证人王立军,2012年1月28日的晚上你是怎么向被告人汇报谷开来杀害尼尔的事实? 证人:1月28日晚上17点以后,我去1号楼,确切地说我已经告诉他尼尔是被谷开来杀死的。 我又详细地给他讲怎么去的、怎么投的毒,我说你可以找一下你们家的工作人员张晓军,他在场。后来他问了我一句,真的是律师干的吗?是指她爱人。我说是她干的,她本人也承认,我让他必要的时候回去问问张晓军,我认为晓军不会对他撒谎。 证人:这时候他出来要往外边走,在外边散步大约40来分钟,他就回家了。这是1月28日晚上,就是他从北京返回重庆的晚上。 公诉人:1月29日上午的事情。 证人:1月28日谈完分手后,他说谢谢我,1月29日的上午,是全国春节放假后上班的第一天,9点半市委办公厅电话通知我去他的办公室,我就知道结果当时肯定不会很好,我去了后发现当时郭维国、吴某某也在那里,我去了后,他们就躲起来了,到小会议室,他出来后,就开始大骂,很不雅,我记得大约3分钟之后,他就绕过他桌子的左侧走到我跟前,他突然打过来一拳,打得我的左耳,不是一巴掌的问题,我身体稍稍动了一下,这时他打完了,他就坐回桌子那边去,我发现我的嘴角流血,耳朵流东西,我去桌上拿餐巾纸擦血,后来他看我还是很平静地对他说,我说这个事应当面对。他拿起水杯就摔在地上。摔的时候他说,我绝不接受,完了之后,他又想过来实施暴力,后来在场的吴某某扛了一下,这就是1月29日上午所发生的事情。 公诉人:当时都有谁在场? 证人:吴某某、郭维国。 公诉人:郭维国是什么身份? 证人:公安局副局长,他负责侦办11·15案件。吴某某是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也是原薄熙来的秘书。 公诉人:薄熙来为什么当着吴某某、郭维国的面这样说和这样做? 证人:我认为,他这样做,首先表明态度不接受,让我们把这事收回去,就此了结,也是让郭维国看一看,威胁郭维国,当时郭维国摇摆不定,我当时给郭维国说就是她干的。 公诉人:他打了你,摔了杯子后,情绪平稳了你又说了什么? 证人:又骂了一两分钟,这时候已经过了半小时了,我看他平静多了,我说熙来书记要冷静,他说可以,到外边边散步边说。 公诉人:有无办案人因为这个事写辞职信? 证人:有。 公诉人:你怎么给薄熙来说的? 证人:我说这件事情很大,律师已经一个多月去找了很多人,这些人都感觉到这是个事情,纷纷提出辞职,他说好啊,辞职好。 公诉人:问没问你都有谁辞职? 证人:没有。 公诉人:要没要辞职信? 证人:要了,下午5点钟以后要的。 公诉人:当时都有谁写过辞职信? 证人:我见薄熙来之前郭维国写过辞职信,说身体不好。我见了薄熙来后,郭维国又交了第二封,他写过之后,就是王智和王鹏飞、李阳都分别写了辞职信。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间知道王智、王鹏飞被审查的? 证人:他们从一个月以前就被审查了,经过被叫去封口,这几个人感觉到我追的又紧,所以他们就写辞职信。 公诉人:他们被吴某某审查你知道吗? 证人:知道,他们每次被审查回来都告诉我。 公诉人:二王是因为什么被审查的? 证人:他们是11·15案件的办案人员,29日下午,我紧急召集把郭维国、王鹏飞和李阳叫来,让郭维国写报告,让王鹏飞、李阳整11·15的谷开来杀人的卷,后来那事之后我又问郭维国为什么不整卷,他没有正面回答我,王智、王鹏飞因为办这个案子一个月之前就被他们非法拘禁了,被审查。6号下午,王智被他们叫到薄熙来3号楼的家里,有郭维国、吴某某、关某某,他们都劝王智,说这么大势力你能顶住吗,这是王智给我原话说的,说我不说没有关系,让他说谷开来没有杀人,后来逼王智写了材料,王智写了之后就到市政府找我,说给我写了东西。 公诉人:你是在什么情况下进入了美国驻成都领事馆? 证人:当时很危险,首先我受到暴力,我身边工作人员和案件的侦办人员失踪了。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发问。 被告人:1月28日你和我谈了几次话? 证人:除了6号以前,从1月29号开始一直到5号,每天我都被你叫去两次,而且你明确告诉我“你不能随便走,由我给你安排任务”。 被告人:1月28日你找我谈话,咱们谈了几次? 证人:两次。 被告人:你在谈话中,第一次谈了五十分钟,具体你给我说了什么? 证人:我再重复一遍。 被告人:你不要重复。 被告人:11·15开来杀人的事,你何时知道的? 证人:是11月14日谷开来说的。 被告人:开来在11·15以后给你说过什么话?11·15她杀人,开来是什么时间给你说的? 证人:11月14日中午。 被告人:11·15以后,市公安局有一个证明,有王璐的签字和手印,这是谁给开来的?是你给的? 证人:不是,我没给过她。 被告人:市公安局交接是在几月几号? 证人:什么交接? 被告人:你和关某某交接工作? 证人:决定免职的第二天早晨。 被告人:几月几号? 证人:我不记得。 被告人:你知道你新的分工吗? 证人:知道。 被告人:你是否说过打黑有压力,你从警二十年身体也不好,想有机会调整一下,说过这话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说市委和市政府除了你有谁经常去3号楼吗? 证人:那我不清楚。我是经常去。 被告人:你说市委市政府除了你没别人? 证人:这是你说的,我没说。 被告人:不让你去3号楼是谁的意见,你清楚吗? 证人:不清楚。 被告人:你觉得我想逼你走的原因是什么,是想掩盖11·15案吗? 证人:对。 被告人:你是否知道我直接向你要过硬盘吗?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的笔录里说我跟你要过两次? 证人:你向我要过两次案子的硬盘。 被告人:你要求和我再谈一谈,为什么? 证人:我当时觉得你应该面对,特别是你的身份,你应该面对。我说书记今天你动怒,发了这么大火应该,为什么?如果我不和你说从组织上我有责任,从个人我以对你负责的角度上我也对不起你。 被告人:1月29日那天你刚才讲预想我要动怒,你有思想准备吗? 证人:没有思想准备。 被告人:你觉得你有能力负责在美国来保护瓜瓜,你有这个能力吗? 证人:让我保护瓜瓜,这句话你基本上每周都说,你说“我们家里就这么一个看起来比较出息像样的。”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发问。发问要具体、简明、突出。 辩护人:你刚才说开来有杀人嫌疑,你1月28日找薄熙来,是你正式地去反映开来杀人,还是想私下里去交换一下意见? 证人:两种因素都存在。 辩护人:你1月28日之前是不是见过 大连 实德的徐明?证人:见过。 辩护人:是不是你把徐明叫到重庆去的? 证人:不是。 辩护人:你去薄熙来家里多吗? 证人:多,薄熙来给我说过我每天都要到他家站一脚。 辩护人:你2012年2月2号上午工作调整后到6号你到美领馆前,与关某某交接过工作没有? 证人:没有。 辩护人:2月4日薄召开工作会时,关某某作为新的公安局长,他没做过公安工作,你有没有给他交接过工作? 证人:这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证人退庭。请法警将证人带出法庭。 现在休庭。明天上午8点半继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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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度 10 卉樱果 2012-10-17 07:24
离别纽宾士省,来到全然由大西洋海水围绕的海洋岛 - 斯高沙省,斯高沙的是“苏格兰”的意思,所以一进入斯高沙省,就受到身穿苏格兰服的姑娘用苏格兰乐器演奏的苏格兰音乐的欢迎。 全省五万五平方公里,人口九十二万。除了沿海渔业,斯高沙省有着大片的农田。 四面环海风,大地茫茫风萧萧,风力是最好的发电资源,民居屋子边就有风力涡轮机。 海洋省的天空总是那么诡异。 今天要去的是斯高沙省东端的佩姬湾。这个渔村成立于1811年,省政府颁发赠送了3.2平方公里的土地给六个德国后裔家庭。 他们在此主要以打鱼为生,其次还种地养牛。1900年初,人口曾最多到达300人。是该村最兴旺的时期。建有学校,教堂,百货店,龙虾加工罐头厂,还拥有各种尺寸的捕鱼船。 2003年 ,发生了 大面积洪水和 飓风 , 损坏了佩姬 湾的 抗洪堤 。 飓风 在2009年 再次光临,冲走了抗洪堤岸, 巨大的 海浪 严重破坏 了每个渔民家庭, 冲走 了具有 海湾 特色的木制 鱼 棚 。 目前佩姬湾的一切像静止的,人们仍旧油漆了村庄的房屋保留着船只,只是为了给观光的游客们看而已。 我们这个巴士的游客为53人,而整个渔村尽存47人,大多在礼品店工作。到了冬天旅游淡季,这里几乎是荒无一人了。 虽然荒凉,但是佩姬湾仍是加拿大人和各国旅游者喜欢一游的地方,不管是跟旅游团,还是像这两个年轻人自行游。 因为这里有着建在岩石上的灯塔,是加拿大艺术家笔下经常的景物。 四下转悠,那滞停着的渔船诉说着以往的故事。。。。。。 废弃的码头让人想象着曾经的繁忙。。。。。。 而这个仓库,相信它以前堆满了渔民捕捞的硕果。。。。。。 这三间红色的小屋,成了无人之物,谁都可以进去看看,甚至住下,可是谁敢?没有暖气哦。 凄美总比完美更让人唏嘘不已,扼腕叹息。 那留下的47个村民,为了维持佩姬湾的客流量,让这条歇了多年的渔船仍旧保留着它的色彩,甚至旗帜。 以前,灯塔的底部有一间小的邮政室,有位海洋画家花了十年时间,用花岗岩雕刻了一枚灯塔的印章,礼品店里可以买上一张明信片并盖上邮戳邮寄给朋友。2009, 这个邮政室关闭了。 我们对佩姬湾的一切都着迷,这里有着特别的地貌-海岸的岩石是冰河刮削而成为这样一块块的岩石板。常年的狂风和飓风又把石板切成一块块岩石。 那些大石头不是人工搬上去的,而是飓风吹到那里的。 在有限的旅游团停留时间内,我在佩姬湾风风火火地走动着,怕漏了任何一个有趣的景色。我惊讶着感慨着。。。。。。 面对这座美丽的小屋, 面对被海浪不断冲刷着的岩石海岸 面对孤零零地站立在岩石上面向大海的被遗弃的房子。。。。。 于是,我第一次感到加拿大现存着严峻的问题:小镇/小村的衰败和消失。 从没有诗意的我冒出了两句打油诗:日薄西山小渔村,美人迟暮佩姬湾 点这里帮我的画和图片加加分,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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